廖欣: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主觀明知的辯護思考

廖欣: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主觀明知的辯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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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欣: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主觀明知的辯護思考

養寵物也會涉刑?對於寵物愛好者而言,可能覺得不可思議。通常,我們養寵物以增添生活樂趣,本該無關刑律。但若是你養的寵物恰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即使你難以接受,也會存在涉嫌“非法收購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可能,是不是有點危言聳聽?事實是否如此?筆者嘗試從律師的角度來解析一下這個問題。

上述罪名提及的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明確限定為兩大類,一是列入“國家重點保護珍貴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二是“CITES附錄I、II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那麼,如何確定你養的寵物是否屬於刑法規制的類型,則可以通過查詢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公園管理局網站確定第一類,檢索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科學委員會的官網確認第二類,目前該附錄已更新至2019版本。

若已經確定你所養的寵物在上述名錄內,那麼“主觀明知”則是需要面對的第二個問題,筆者也將從刑事辯護的角度淺談一下自己對此問題的幾點想法。

關於“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主觀明知,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的立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即“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這即是我們進行刑事辯護的有效抓手。具體至因養寵物而涉刑的情形,可以從委託人不具有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這一基礎展開。實現路徑大致兩方面,一是主觀性陳述,二是客觀性行為;之所以強調“雙管齊下”,主要為確保論證的全面性,否則,容易有失偏頗。


一、 主觀性陳述:聽聽委託人怎麼說

在“主觀明知”的認定中,對於辯護律師而言,首先應該重視委託人的陳述,而不應忽視其產生的積極效果。

首先,委託人的陳述有益於案件輪廓的構建。對於在偵查階段接受委託的案件,由於無法閱卷的緣故,辯護律師對案件全貌的認知大部分只能依賴委託人的陳述,加之委託人是“收購事件”的親歷者,他可以再現整個“收購”,即從收購意思的產生直至交易行為完成的全過程。至此,律師可以大致形成對事件的整體認知,並確定相應的辯護方向;

再次,委託人的陳述有助於案件細節的把控。其實,律師在聽取委託人陳述中,只要有心就能發現很多“細枝末節”的行為。而這些細節,委託人自己是無法意識到所能產生證據上的利己效果的,但是律師卻可以將其提取、論證。因此,律師在聽取陳述時,可以儘可能讓委託人進行詳細回憶。而這些努力都將會有“細枝末節”帶來的感動。

最後,委託人的陳述有利於律師的有效提問。在聽取委託人陳述過程中,律師也可以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聽中有問。而此中的“有效”,則大致可以:一方面針對陳述中的細節提出問題,另一方面對和本罪有關的通用性問題發問,如職業、興趣、居住環境與所養寵物是否存在關聯等。

由此可見,雖不能單憑“一面之詞”,但這“詞”也確在特定階段成為我們打開思路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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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客觀性行為:看看委託人怎麼做

聽聽委託人怎麼說之後,律師的工作重點是有效信息的提取和篩選,發掘看看委託人到底是怎麼做的。因此,提取的信息宜主要集中在委託人陳述中所有關乎“行為”的內容。因為,這些行為中很可能隱藏著其對於收購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一事實不存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有利證據。筆者淺見,從時間發展順序的角度進行闡述:


(一)交易前行為

這主要是從委託人作為交易主體之外的普通人角度進行考慮。包括收購意圖產生的行為、委託人日常生活中的行為等諸多表現。例如,前者可以體現在,委託人僅是因一次偶然的機會而產生要飼養該類動物作為寵物的行為;而後者可以體現在,委託人從事的職業與所養寵物之間並不存在關聯;委託人不存在對該類寵物的興趣濃厚,瞭解甚多等方面情形。


(二)交易行為

本罪涉及的行為系收購,意味著必然存在交易。而既有交易,則就有交易方式、交易地點、交易中與賣家交流、交易時交通工具選擇等很多細節問題。舉例說明,委託人是否選擇不具有隱蔽性、特殊性的交易場所,如在某些公共區域進行交易;委託人交易結束後,是否刻意躲避設卡檢查較多的地方、方式離開;這些細節都能充分反映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三)交易後行為

此處主要涉及收購寵物後,如何對待寵物的問題。如委託人在收購寵物後能夠悉心照料,讓其不受任何傷害,與自己和家人之間和諧共處,並帶來心靈的積極撫慰的話,則可以充分體現委託人在收購時考慮的是其作為寵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而非其野生動物的珍貴性和瀕危滅絕的情況。

我們擁有同一個地球,動物與人類和諧共生,是刑法對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充分保護的初衷。但是,謙抑性是刑法自帶的氣質,這決定不可能對一切涉及野生動物的行為均予以刑法規制。故而,如何認定涉及此類罪名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方面意義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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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欣,廈門大學民商法學碩士,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務部副主任。

曾在國家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民事行政檢察、公訴、控告申訴等崗位工作數十年,兼具刑事、民事案件的辦理能力,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熟悉公檢法的辦案流程,對案件證據收集分析、審查判斷均有深入研究。 

2019年9月,加盟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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