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審法院未採納認罪認罰,二審法院改判加重刑罰 律師觀點

前兩天看到 北京法院一個交通肇事罪案例,一審檢察院啟動了認罪認罰程序,一審法院沒有采納檢察院量刑意見,檢察院抗訴,被告人上訴,但二審法院改判加重刑罰的判決釋法說理方面,確實堪稱高質量判決的典範。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根據車的右前擋風玻璃粉碎,認定被告人撞人時,應當知情,從而否認了被告人的自首情節。

那麼本案檢察院能否啟動認罪認罰程序?


北京一審法院未採納認罪認罰,二審法院改判加重刑罰  律師觀點


《刑訴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筆者認為本案中:由於被告人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主要犯罪事實,根據本條規定,應當不能啟動認罪認罰程序。

筆者對認罪認罰方面還有一些自己看法:

一、被告人在認罪認罰方面通過值班律師(不是辯護律師)意見認罪認罰,但在一審法院階段委託辯護律師,認為無罪的,認罪認罰自然不能再適用。

筆者曾代理一起案件,檢察院認罪認罰之後,庭審之後,檢察院變更罪名重新起訴,其實可以補充認罪認罰(變更罪名即可),很遺憾剛開始都不太熟悉程序,沒有再次走認罪認罰程序!

二、認罪認罰之後,如果一審判決之後不服,有上訴權!

三、筆者雖然曾當過檢察官,但認罪認罰制度,不能拋開法院的參與,根據最高院副院長觀點也是不能全部照單接受,如果被告人自己自願認為有罪,但法律規定不夠罪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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