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审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二审法院改判加重刑罚 律师观点

前两天看到 北京法院一个交通肇事罪案例,一审检察院启动了认罪认罚程序,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检察院量刑意见,检察院抗诉,被告人上诉,但二审法院改判加重刑罚的判决释法说理方面,确实堪称高质量判决的典范。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据车的右前挡风玻璃粉碎,认定被告人撞人时,应当知情,从而否认了被告人的自首情节。

那么本案检察院能否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北京一审法院未采纳认罪认罚,二审法院改判加重刑罚  律师观点


《刑诉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笔者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本条规定,应当不能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笔者对认罪认罚方面还有一些自己看法:

一、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方面通过值班律师(不是辩护律师)意见认罪认罚,但在一审法院阶段委托辩护律师,认为无罪的,认罪认罚自然不能再适用。

笔者曾代理一起案件,检察院认罪认罚之后,庭审之后,检察院变更罪名重新起诉,其实可以补充认罪认罚(变更罪名即可),很遗憾刚开始都不太熟悉程序,没有再次走认罪认罚程序!

二、认罪认罚之后,如果一审判决之后不服,有上诉权!

三、笔者虽然曾当过检察官,但认罪认罚制度,不能抛开法院的参与,根据最高院副院长观点也是不能全部照单接受,如果被告人自己自愿认为有罪,但法律规定不够罪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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