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豈能想怎麼籤就怎麼籤?

企業之所以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就是擔心接觸過企業專項技術、客戶資源等等涉及企業核心利益的員工,在離職後選擇在與公司業務和產業相似的領域繼續工作,可能會對本企業的業務造成衝擊從而對企業造成不利影響。

出於維護企業核心利益考慮,對核心員工擇業加以限制的行為無可厚非,但在實踐中,由於約束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條款有很多,企業觸碰到法律底線致使協議無效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因此,為避免企業不當簽訂或者未按法律規定履行競業限制協議而招致法律風險,這裡小編總結了幾點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的基本常識需要特別注意。

競業限制,豈能想怎麼籤就怎麼籤?

競業限制協議履行生效的條件?

其一:與員工約定經濟補償。如果企業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約定經濟補償,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其二:履行競業限制的員工,企業應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若企業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其三:經濟補償不低於法定標準。經濟補償的法定標準:不低於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不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該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其四:不得出現連續上月不支付補償金的情形。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發放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如果未作約定或者未協商的,應當按月支付。此外,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有權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簽訂時間?
法律中僅對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期限做出了規定,而並沒有規定競業限制協議的具體簽訂時間,因此,競業限制簽訂時間由當事人和用人單位協商而定。但實際上,員工大多都不願意簽訂此協議,又鑑於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要雙方自願,故如員工不願意簽訂單位是不可能強迫員工簽訂的,所以,此類協議應該在入職環節簽訂並將競業限制的內容寫入勞動合同中,以避免出現員工後期不願意簽訂的情況出現。

強制員工簽訂競業限制,不籤則辭退是否合法?

解析:企業純粹以不籤競業限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在勞動合同法有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並無此直接規定,即便用人單位將拒絕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列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該規定同樣不合法。鑑於此,對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可以主張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約定競業限制協議需由單位和員工協商確定,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如果違約金額過高員工不予認可,可以拒絕簽訂此項協議。其次,在法律上,雖然沒有對競業限制約定違約金額的限制,但有不超過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競業限制補償三倍的規定,如果競業限制協議違約金額過高,員工也可以反過來約定違約金數目對等的補償金,而員工只要兩年內履行了協議,不用支付違約金不說,還能獲得對等的補償金,豈不美哉。

競業限制協議是出於企業對自身利益的保護,但一定是要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礎上,盲目的約定協議內容損害員工的利益,不僅會致使協議無效,還會給企業造成額外的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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