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自動離職”也有工資拿,5種情況還另有“補償金”

在很多人的求職過程中,會因為在公司乾的不順心,或者是因為其他的意外狀況而出現離職的情況,這些情況往往會導致員工自願和非自願離職,離職也分不同的狀況,有可能是被辭退,也可能是員工自動辭職,在這離職的各種形式中,只要員工本人沒有涉及到違法犯罪,那麼單位一般都會按照勞動合同裡所標明的那樣,給離職員工支付一些經濟補償金,就算是因為員工自身的原因而請辭的,沒有補償金,但是當月的工資也是會照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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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員工離職的眾多形式中,唯獨自離在很多時候不僅拿不到補償金,而且有的勞動者甚至還因此連工資都拿不到,最顯著的例子就是,很多人因為上班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意外狀況,而且暫時聯繫不到單位,向單位提交的請假申請,也沒有被通過,但是接連不去上班就被公司自動記為曠工,等到再想去上班的時候,公司以曠工超過單位規定的3日為由,當作員工自動離職而解除了勞動關係,很多人覺得自理就自理吧,這樣的單位不待也罷,但是更過分的是有些,單位甚至會連員工單位的工資都拒絕發放,聲稱因為員工的礦工造成損失,已經作為賠償金扣發,這樣才真的是最憋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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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公司這種以曠工為由,而自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不問緣由,就對員工作出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並且扣發員工當月的工資,這其實是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而且用人單位還以員工給用人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為由要求員工賠償,勞動法中這樣的條例甚至成為了用人單位曲解之後成為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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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實上,勞動者雖然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同時也規定了用人單位扣發金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而且勞動者拿到的扣發工資也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就算員工被用人單位自動離職,員工在辭職後也還是可以有工資拿到的,將當月的工資全部扣完肯定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在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沒有結果的話,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為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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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員工在某種情況下自動離職,也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員工發放補償金的,第一種就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來強迫員工為其工作,第二種就是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上所標明的條款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條件,第三種就是無故剋扣或拖欠員工工資,第四種就是拒不支付員工的加班工資,第五種就是給勞動者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上五種情況發生後,如果員工自動離職也是可以要求公司進行經濟賠償的,如果公司不同意,那麼勞動者可以在規定時間內申請勞動仲裁,直到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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