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想了解丈夫的行蹤,2019年3月,妻子找到“私家偵探”,調查自己的丈夫。
在五個月裡,通過跟蹤拍照、查詢開房記錄、定位手機等方式,獲取了丈夫的行蹤軌跡、住宿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 憑藉這些信息,“私家偵探”收取酬金共計6.4萬元。法院認定,“私家偵探”非法獲取並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予懲處。綜合全案證據,法院一審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10萬元,並繼續追繳其6.4萬元違法所得。
在我國偵查權屬於司法機關的特有權力,並不存在合法的所謂“私家偵探”。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下列常見“情節嚴重”行為之一,達到定罪標準: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5、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提示:
本案中,因妻子未達到“情節嚴重”標準,所以僅對“私家偵探”進行定罪量刑。
同時提醒大家,在蒐集民事證據時把握好度,一般能從公開場合獲取的外圍信息,固定好時間地點範圍即可,進一步的證明可通過民事訴訟中的“調查取證申請”由司法機關完成,這樣即獲得的有利證據也避免陷入違法。
閱讀更多 劉律師支招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