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騰訊”商標專用權 一公司被判賠30萬元

近日,山東騰訊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傳媒公司”)因侵犯“騰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濟南中院”)判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騰訊經濟損失30萬元。

本案中有一處值得注意的地方是,濟南中院認為,“騰訊”商標經長期使用,在同行業中名列前茅。其相關品牌的廣告宣傳遍及全國,獲得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的多年的正面評價,達到為相關公眾所廣為知悉的程度,構成馳名商標。

據瞭解,山東傳媒公司不僅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了“騰訊”字樣,在其官網及廣告設計服務中還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且突出使用“騰訊”二字。

騰訊公司認為,山東傳媒公司與其沒有任何關聯,該公司在明知“騰訊”商標及企業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將“騰訊”作為企業字號,並且在官網及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字樣的行為,極易使公眾造成誤解,使公眾誤認為帶有“騰訊傳媒”標識的廣告服務是騰訊公司提供,或者該公司與騰訊公司存在某種特定聯繫。山東傳媒公司明顯具有“搭便車”的故意,侵犯了騰訊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山東傳媒公司辯稱,公司使用“騰訊傳媒”字樣並無惡意,且公司經營範圍與涉案商標經營範圍不屬於同一類別,公司在網站和廣告設計上使用“騰訊”字樣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騰訊”字樣,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山東傳媒公司在官網及廣告設計中使用“騰訊傳媒”、“騰訊百事通”等標識的行為,使相關公眾在見到標有“騰訊傳媒”標識的DM廣告時,會對廣告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會誤認為標有“騰訊傳媒”文字標識的服務是騰訊提供的,或者誤認為該公司與騰訊存在某種特定聯繫,侵犯了騰訊的涉案“騰訊”商標專用權。與此同時,該公司使用“騰訊”企業字號,足以使公眾將該公司以及其提供的廣告設計服務與騰訊公司產生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

濟南中院一審判決山東傳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騰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使用“騰訊”企業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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