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出臺“禁野令”:這三類野生動物不能吃 公職人員違規罰更重

日前,廣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共30條,對禁食範圍、監管機制、法律責任以及與其密切相關的上游行為作出了規範,待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後將正式實施。

記者留意到,相比新修訂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廣州市的《條例》在禁食方面的規定更細、更有“廣州特色”,是一次“小切口”的立法嘗試,針對性強、可執行高,如提出不得以藥膳名義吃禁食野生動物、不得製作含有禁食野生動物及製品的菜譜等,有效解決了上位法實施“最後一公里”的問題,確保“條條管用”。

這三類野生動物不能吃,不得製作相關菜譜、藥膳

《條例》第二條明確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範圍。其中指出,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食用三類野生動物:一是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二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三是法律規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管理的野生動物或者野生動物人工種群,不適用本條例。

《條例》還明確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寄遞、儲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為了方便市民遵守禁食規定,《條例》要求林業、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佈諮詢電話或者互聯網諮詢方式,及時解答有關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種類和相關政策的公眾諮詢。

考慮到廣州中醫藥文化深厚,《條例》在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藥膳的名義食用或者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條例》還細化要求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不得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不得製作含有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的招牌、菜譜或者其他宣傳資料,用以招徠、誘導顧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佈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內容的廣告。

對《條例》實施前合法存在的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養殖戶、經營者和有關從業人員,《條例》建立積極穩妥的退出機制。一是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政策,指導、幫助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整、轉變生產經營活動,並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是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相關場地和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置工作,防止無人管護、隨意處置等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的行為。三是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願者為有關養殖戶、經營者調整養殖、經營活動提供幫助,參與相關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後續處置等工作。

全民監督“禁野令”,市民可打12345有獎舉報

為確保有效監管,《條例》將重點放在完善執法監管體制上,特別規定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有關部門違法履行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職責或者不作為,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加強對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的監督。

《條例》細化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林業行政管理部門、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商務、衛生健康、公安、網信、海關、郵政等各部門在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方面的職責。

《條例》要求,養殖、餐飲、運輸、旅遊、文化等行業組織,應當建立有關禁止濫食野生動物的制度機制,規範行業經營,加強行業自律,發現違法線索的,及時向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其依法查處。鐵路運輸、道路運輸、航運、航空、郵政、快遞等企業發現非法運輸、攜帶、寄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及時向林業、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其依法查處,不得承運、收寄。

《條例》還主動發動“全民力量”,提出公職人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禁止濫食野生動物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濫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人工繁育、人工飼養、交易、運輸、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為上述違法行為提供服務的行為,通過12345熱線或者其他方式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投訴舉報者。經查證屬實的,對投訴、舉報人給予獎勵。

吃野生動物最高罰20倍,公職人員違規交監察機關

《條例》對濫食野生動物,非法捕獵、人工繁育、飼養禁食的野生動物,非法交易、運輸、寄遞、儲存禁食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經營禁食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提供服務等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並強調了餐飲服務提供者等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以及以藥膳為名的濫食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酒樓、餐館、食堂、農莊、會所等經營場所食用野生動物的,或以藥膳的名義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最高可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十倍的罰款,對組織食用者最高可處二十倍罰款。

其中,公職人員違反規定食用野生動物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規處罰後,移交監察機關追究相關責任。

對以食用為目的獵捕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對以食用為目的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最高可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的罰款;以食用為目的交易、運輸、寄遞、儲存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最高可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二十倍的罰款;為以食用為目的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提供場所、倉儲、中介等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儲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或者提供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製作的食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和違法所得,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許可證。

餐飲經營者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製品的名稱、別稱、圖案製作招牌、菜譜或者相關宣傳資料的,嚴重者將被依法強制拆除招牌、沒收菜譜等相關宣傳資料,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以藥膳的名義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將處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