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全資子公司恆陽香港發展有限公司融資簽署《補充協議》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571 證券簡稱:*ST大洲 公告編號:臨2020-058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概述

2019年5月29日,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以下簡稱“TAI WO”)與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恆陽香港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陽香港”)、王磊、潘旭簽訂編號為“20190522借”的《借款合同》,約定TAI WO向恆陽香港提供100萬美元借款,借款期限6個月,用於烏拉圭工廠業務發展需要,王磊、潘旭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上述事項經本公司第九屆董事會2019年第五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王磊先生為本公司董事長、潘旭先生為本公司管級管理人員,上述擔保構成關聯交易,因相關擔保不收取任何擔保費用,關聯交易金額為零。有關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6月1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報》上的《關於關聯人為本公司全資子公司恆陽香港發展有限公司融資提供擔保暨關聯交易的公告》(臨2019-079)。

TAI WO於2019年6月10日、11日分別向恆陽香港出借80萬、20萬美元,借款應當於2019年12月11日到期,上述借款到期後恆陽香港由於資金週轉困難無法按期還款,有關債務逾期情況詳見公司2020年3月11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 、《中國證券報》和《證券日報》上的《關於部分債務逾期進展情況的公告》(臨2020-038)。

二、進展情況

經TAI WO、恆陽香港、王磊、潘旭四方友好協商,就前述借款展期及利率調整等事宜於2020年4月8日簽署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主要內容:

甲方(出借人):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

乙方(借款人):恆陽香港發展有限公司

丙方(保證人):王磊

丁方(保證人):潘旭

1、甲方於2019年6月10日、11日分別向乙方出借80萬、20萬美元,借款應當於2019年12月11日到期。現各方同意將前述借款展期到2020年4月21日。

2、從借款全部出借之日2019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為期6個月的合同期內仍按原合同約定的9.5%的年利率執行。

3、如果乙方在2020年4月21日內全額歸還借款本息,則從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4月21日的借款利率在原合同9.5%的年利率基礎上浮50%執行,即乙方應當按年利率14.25%支付逾期利息。

4、如果乙方未能在2020年4月21日內全額歸還借款本息,則從2019年12月12日起至本息全額還清之日止,借款利率在原合同9.5%的年利率基礎上浮100%執行,即乙方應當按年利率19%支付逾期利息。

5、如乙方的每次還款不足以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則其還款應當先歸還利息,如有剩餘則用於歸還本金。

6、丙方、丁方同意前述借款展期和利率調整等事宜,承諾為乙方原合同及本補充協議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逾期還款而上浮的利息)以及甲方因實現債權產生的合理費用向甲方提供連帶保證責任擔保。

7、本補充協議的約定如與原合同的約定不一致,按本協議的約定執行。本補充協議未作約定的,仍按原合同執行。

8、本協議自各方簽署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對公司的影響

上述《補充協議》為借款逾期後對借款的展期安排。原《借款合同》對發生逾期情形,約定甲方有權自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60%的年利率收取利息。上述補充協議約定,根據還款情況,如果恆陽香港在2020年4月21日內全額歸還借款本息,借款利率按14.25%支付逾期利息,若未能在上述期限歸還借款本息,自逾期日起按年利率19%支付逾期利息。上述《補充協議》有利於緩解公司還款壓力,逾期後利率計算較原合同減少,有利於保護公司的利益。

三、備查文件

1、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恆陽香港發展有限公司、王磊、潘旭簽署的《借款合同》;

2、TAI WO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LIMITED、恆陽香港發展有限公司、王磊、潘旭簽署的《補充協議》。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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