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剖析:杭州獨生女小麗為什麼不能得到父母的全部房產?


經典案例剖析:杭州獨生女小麗為什麼不能得到父母的全部房產?

房產繼承是非多


估計絕大多數獨生子女家庭都認為,自己的財產會全部留給孩子,會是這樣嗎?不盡然。

為什麼,今天給您分享一個真實故事,一個經典案例,希望作為獨生子女的你,或者獨生子女的父母們能有所借鑑,提前規劃,規避風險,別把麻煩留給兒女。


真實劇情是這樣展開的


小麗是杭州的一名獨生女,父母在杭州有一套房產,登記在父親名下。小麗的外公、外婆和爺爺都在上世紀90年代去世,父親在2006年去世,之後奶奶也去世。當時小麗還沒有成年,就沒有對父親和奶奶留下的財產進行處理,小麗和母親繼續住在父親留下的房子裡。

2015年,小麗的母親去世,小麗已成家並生育女兒,女兒正在上幼兒園。因為父母留下的房子學區比較好,考慮到女兒今後的教育問題,小麗就準備把這套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並把女兒的戶口遷進去。

但是,當小麗帶著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來到房管局要求過戶時,房管局的工作人員卻拒絕了她的要求。為什麼呢?他們說要完成房產繼承過戶登記,得提供公證處的繼承公證書,或者法院出具的生效判決書。

小麗去了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然而公證處的工作人員也拒絕了她的要求。為什麼呢?公證員表示,這套房產的繼承人還有小麗的二嬸、堂哥等人,要辦理繼承公證必須所有繼承人到場。


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


原來,小麗的父親兄弟姐妹共四人,大伯先於父親去世,有三位子女,都在國外生活,早已失去了聯繫。二伯與二嬸在奶奶去世後離婚,二嬸改嫁外地,也沒有了消息。小姑和小姑父在當地生活,倒是能聯繫上,也願意幫助小麗。但找不到失聯的其他繼承人,就無法辦理繼承公證,小麗就無法把父母留下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這讓小麗很難接受,自己父母留下的房子,自己和母親住了這麼多年,為何連早已改嫁的二嬸和幾乎從未聯繫過的堂哥堂姐都成了繼承人呢?另外,為何找不到他們,自己的繼承就無法完成呢?


本來屬於小麗的房子為什麼由那麼多人去分?完全符合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


明明是小麗父母的遺產,為何會有那麼多的繼承人?改嫁的二嬸和大洋彼岸的堂哥為什麼會有份?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房子是小麗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房產的1/2屬於母親,1/2屬於父親。

同時,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同時,根據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小麗父親去世後,沒有留下遺囑,其1/2的份額作為遺產適用法定繼承,由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母親、小麗和奶奶平分,此時母親共擁有1/2+1/6=2/3。小麗擁有1/6,奶奶擁有1/6。


奶奶過世後,屬於奶奶的1/6由小麗的大伯、二伯、父親和小姑轉繼承,每人1/24。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所以大伯和父親先於奶奶去世,由他們的直系血親分別代位繼承,大伯的1/24由三個孩子各自繼承1/72,小麗繼承父親的1/24,此時小麗共擁有1/6+1/24=5/24。


根據《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二伯的1/24是婚內繼承所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二伯離婚時一分兩半,二伯1/48,二嬸1/48。

小姑和小姑父共同擁有1/24。

母親過世後,只有小麗一個繼承人,母親的全部財產由小麗繼承,小麗的份額最終變為5/24+2/3 =7/8。

所以小麗作為獨女,只佔有父母房子的7/8,雖然是大頭但是其餘1/8的份額則分散在大伯的三個孩子、二伯、二嬸、小姑和小姑父手中。


要完成繼承公證及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也不容易,甚至難以實現。為什麼?

房產要完成過戶,需要去房管局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也就是我們通常說的過戶登記。房產過戶登記的依據,包括買賣、贈與和繼承等。繼承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雖不要求必須公證,但無論如何都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因此,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她仍然需要找齊所有的繼承人進行協商。


之所以產生了上述結果,由下面幾個原因共同導致:

一是小麗父親和奶奶都沒有立下遺囑;

二是有親人過世後沒有及時析產;三是小麗爸爸早於奶奶死亡,導致資產逆繼承;

最後,二伯也沒有夫妻財產協議,最後使部分份額流出了家族,隨二嬸改嫁就流轉到了別的地方。


走法定繼承,就會有如下幾種風險!


因為沒有提前傳承規劃,因為沒有遺囑繼承,遺產將被法定繼承,導致傳承結果常常未必符合、甚至完全違背財產所有者的意願。這會產生如下幾種風險:

一是資產逆流風險:祖輩和孫輩之間並不具有法定繼承關係,流入被繼承人上一輩的財產,很難再通過法定繼承回到被繼承人的下一代手裡,卻有可能流出到本人的非直系親屬手中。

二是代位繼承、轉繼承帶來的財富失控風險:一旦發生這兩種特殊情況,財富會在各個順位繼承人手中完全失控地流動,最終能到達誰的手中完全沒法掌控。

三是財富外流風險:由於沒有簽署夫妻財產協議,某一繼承人婚內繼承獲得的財富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有可能隨著婚姻關係的終結被分割,被另一半帶到家族之外。


如何解決?法律工具+金融工具實現定向傳承,確保財富真正留給自己所愛的人


獨生子女的父母為避免出現上述案例中,因資產逆向傳承和資產外流導致自己的子女無法順利完全繼承遺產的窘境,有以下解決方案,最終實現定向傳承:


一是父母進行生前房產贈與或立好遺囑。

首先是生前贈與:父母在生前直接將房產過戶到小麗名下,是一種比較簡單和安全的方式。這屬於利用贈與工具在生前完成財富傳承。贈與時最好籤訂明確的贈與協議,明確是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其次是留下遺囑:小麗父親也可提前留下遺囑,明確將房產中屬於自己的份額由小麗繼承,就不會發生資產逆流的情況,從源頭避免風險發生。


二是及時析產,阻斷資產逆流。

上述案例中,並不是因為小麗的二嬸、堂哥是小麗爸爸的繼承人,而是發生了多起繼承。在任何一個被繼承人去世後開始繼承程序,該繼承過戶的及時過戶,該放棄繼承的及時放棄繼承。不將懸而未決的法定繼承拖下去,導致更多轉繼承、代位繼承,就可以很大程度避免後續風險。

小麗父親去世後,應立刻啟動繼承程序,奶奶放棄對房產的繼承,小麗和母親及時完成房產所有人變更登記,案件將只涉及到小麗和母親,房產最終到達小麗手中也簡單得多。這也是小麗家阻隔資產逆流的最後機會。


三是利用金融工具人壽保險做綜合規劃。


房產身後傳承,需要委託律師進行公證或通過訴訟。如果以人壽保險作為遺囑補充,保險理賠金可提供完成繼承手續需要的律師費、相關稅費、公證費用或訴訟費等費用,並可作為支付給其他繼承人的補償款等。


上述案例中,如果小麗的父親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小麗為受益人購買了人壽保險,在父親身故時小麗可以獲得一筆賠償金,恰好用來支付相應的稅費和其他繼承人的補償款,並且保險金不作為遺產繼承,直接按照父親的意願歸屬於小麗,不會出現獨生女繼承不了父母財產的情況。


因此,防範法定繼承風險的核心,就是儘早確立傳承的意識,通過贈與、遺囑、財產協議以及保單等法律和金融工具的綜合規劃,確保財富真正留給自己所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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