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高利貸”

高利貸之所以存在,有其市場需求。借款人融資是為了救急“過橋”,利率高期限短是高利貸的本質特徵,之所以利率高就是因為用資期間短。司法實踐中,法院裁判置交易習慣、資金來源、欠款期限等因素於不顧,將民間高利借貸的利息一律按法定利率的上限即年息24%來判決,完全忽略了高利貸短期救急的本質特徵。有些欠款達四五年之久,判決下來利息甚至超過了本金。這樣裁判既不符合交易習慣,也不符合借款的具體情況,更不符合借貸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一種懶漢式背離常識的做法,應引起法院系統的足夠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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