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高利贷”

高利贷之所以存在,有其市场需求。借款人融资是为了救急“过桥”,利率高期限短是高利贷的本质特征,之所以利率高就是因为用资期间短。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置交易习惯、资金来源、欠款期限等因素于不顾,将民间高利借贷的利息一律按法定利率的上限即年息24%来判决,完全忽略了高利贷短期救急的本质特征。有些欠款达四五年之久,判决下来利息甚至超过了本金。这样裁判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借款的具体情况,更不符合借贷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懒汉式背离常识的做法,应引起法院系统的足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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