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據《刑事訴訟法》(簡稱《刑訴法》)、最高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簡稱《刑訴法解釋》)、"兩高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兩高三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最高法院《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簡稱《防範錯案意見》)、最高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的規定,非法證據排除涉及到以下五十餘種情形:

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注意了:以下54情形的證據不能被法院採信,必須排除(建議收藏)

實際操作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威脅方法取得的口供。刑訴法第50條、第54條規定"嚴禁以威脅的方法收集證據","採用威脅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但未能明確以威脅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能否作為非法證據排除。在實踐中,個別偵查人員為取得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訊問中宣稱"如不認罪將抓捕你的家屬、查處親友的企業"等,有的還輔以取保候審、判處緩刑等引誘認罪。針對此情況,最高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21條明確要求"採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這裡的"言詞證據",即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重複性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作出多次認罪供述,其中第一次認罪供述被認定為通過刑訊逼供方法取得,依法予以排除,那麼,後續取得的被告人重複性供述是否都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對該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主張,沒有第一次遭受刑訊逼供的影響,被告人不會作出後續的重複性認罪供述,因此申請法院排除所有的認罪供述,人民檢察院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第一次刑訊逼供對被告人所造成的影響在此後的各次訊問中已經消除,否則就將影響到所有認罪供述的可採性。例如,被告人是在甲地被抓獲,甲地公安機關在當地對被告人進行第一次訊問,期間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導致被告人作出認罪供述;但隨後被告人就被押解回乙地羈押,乙地公安機關從未對被告人有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被告人仍然作出多次認罪供述。此種情形下,被告人在乙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時,最初影響其自願供述的因素已經不復存在或者不再有控制作用,因此,其在乙地公安機關作出的認罪供述具有可採性。相反,如果始終由同一偵查主體對被告人進行訊問,那麼,最初的認罪供述一旦被認定為通過刑訊逼供方法取得,由於刑訊逼供對被告人的心理影響始終存在,對被告人後續作出的多次重複性認罪供述是否採用就要相當慎重。通常,應綜合考慮違法取證手段的性質及嚴重程度、取證主體的改變情況、特定的訊問要求等因素綜合來確定是否排除。

3.非法物證、書證的排除。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排除物證、書證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3)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

關於"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司法解釋規定"應當綜合考慮收集物證、書證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等情況作出認定。"由於物證、書證的客觀性較強,通常是定案的重要證據,因此,實踐中對物證、書證的排除要持慎重的態度。一般認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所關注的對象是基本人權,如果收集實物證據的行為故意違反法定程序,並且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隱私權、財產權、通信自由權和通信秘密權等基本人權,就可以被視為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但實踐中對於非法實物證據的排除,還要考慮被告人罪行的嚴重性,注意維持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之間的適度平衡。對於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殺人犯罪、綁架犯罪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嚴重刑事犯罪,偵查機關可能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必要,在特定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實物證據,實踐中對此類非法實物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特別慎重。

關於"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對於非法實物證據,法律並未實行絕對排除,而是允許進行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實踐中,需要區分不同情況作出處理。對於普通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在非緊急情況下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實物證據,嚴重侵犯公民的財產權和隱私權等基本人權,非法取得的實物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如果偵查人員是在緊急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收集實物證據,例如緊急情況下的無證搜查,就需要對相應的情況作出合理的解釋;如果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違法收集的實物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4.嚴格區分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如果僅僅是證據收集程序、方式存在瑕疵,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例如,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在勘查筆錄、提取筆錄上沒有偵查人員等相關人員簽名的,不能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5.防止兩種兩不當傾向:一是放縱嚴重違法取證行為,對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的非法證據不予排除;二是非法證據排除泛化,只要偵查機關在取證過程中有違反刑訴法規定的情形,比如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6條關於"二人"訊問的規定,只有一個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就予以排除。這兩種做法都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精神。來源:隨州中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