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突然接到公司降薪,該如何保護我們自己合作權益。


在工作中,突然接到公司降薪,該如何保護我們自己合作權益。

公司延遲發放工資,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直接降薪,都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足額髮放工資,並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下面從降薪,離職,補休日及年休假三個方面分別進行分析。

關於降薪問題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降薪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雙方都可以提出變更工作崗位,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需經雙方協商一致才能變更勞動合同,並將變更的內容,採用書面形式,雙方簽字。企業無通知,未協商,直接降薪,是違法的。應及時足額補足勞動者工資。

二、根據《工資支付規定》對於降薪的規定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事先徵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向全體職工說明理由。需要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可是樓主的公司並沒有履行此程序,也是違反了工資支付規定。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對於工資發放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否則勞動者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

您可以看一下勞動合同關於工資發放日的規定,如果是15日發放工資,那麼企業24日發放工資屬於延遲發放,但是受疫情影響,企業經營困難,延遲幾天發放工資,沒問題的,員工都能理解,特殊時期,共患難。但是單方面降薪,屬於未足額髮放工資,勞動者可以以此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補足工資且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四、關於降薪的合理的做法: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據此調整勞動者崗位,並採取定崗定薪的原則,按照調整後的工作崗位調整薪資。(但是需要用人單位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勞動者是怎麼不適合工作崗位的,比如明確的績效考核,怎麼調整的,需要有書面證據,及勞動者同意並簽字的調崗書)

在工作中,突然接到公司降薪,該如何保護我們自己合作權益。

關於提出離職,未辦理離職手續,宿管要求繳納房租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已經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不論用人單位是否批准,三十日後,都可以行使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權利。

況且單位已經批准,並要求在2月25日辦理離職手續,那按照規定,2月25日辦理離職即可。

企業因經營困難,與員工協商輪崗輪休,減少人員上班,而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雖在宿舍休息,而宿管要求23日自己交房租,則是不合理的。

在工作中,突然接到公司降薪,該如何保護我們自己合作權益。

三、關於休息日及年薪假工資問題

根據工資支付規定,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加班的,而用人單位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200%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應支付職工300工資報酬,但是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且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樓主寫了自願放棄補休日及年休假日,可否蒐集一些證據,當時的錄音,有沒有用人單位無安排職工休假,又要求員工主動放棄之類的言辭,向勞動部門投訴。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降薪,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工資,並要求經濟補償,補休日及年休假,可蒐集一些利於自己的證據,向勞動部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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