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制度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解讀四)

實施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制度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解讀四)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這是時隔四年再次修訂,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再升級。該條例將於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四)

《河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四章的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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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

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四)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構建清潔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體系。

優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廣煤炭清潔高效利用。加強民用散煤管理,完善煤改電、煤改氣等政策措施,調整冬季取暖能源結構。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研發和採用節約高效、綜合用能和汙染物無害化處理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汙染控制。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准入標準,禁止新建、擴建高汙染項目。鼓勵和支持無汙染或者低汙染產業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汙染物排放。

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四)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工業集聚區建設,合理規劃工業佈局,科學確定工業集聚區產業結構,實現資源高效循環利用。

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相應的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等環境公共設施,並保障正常運行。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下達的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本省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

對超過國家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实施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四)

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輻射等對生態環境的汙染和危害,不得超過排放標準和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

空氣質量不達標、水環境質量未達到控制要求的地區,應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新增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實行等量或者倍量替代。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和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重點汙染物總量替代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開展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交易。

第三十八條

本省實施以排汙許可製為核心的固定汙染源監管制度。依法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

依法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填報排汙許可證申請材料,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汙染物種類、濃度、排放去向和許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實行排汙登記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進行排汙登記,未登記前不得排放汙染物。

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範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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