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公積金什麼情況下可以取嗎?

你知道公積金什麼情況下可以取嗎?

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發佈《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對省直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進行了詳細規定。該細則自7月1日起施行。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最高不得超過12%

細則規定,新設立的單位(主要指新設立的省直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駐石中直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單位新錄用或異地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者調入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中心辦理繳存登記。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當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石家莊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得低於石家莊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存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計算職工的繳存基數,於每年繳納7月份住房公積金時調整一次。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最高不得超過12%。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當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宜一致。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分別為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無故逾期繳存或少繳。連續虧損六個月且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的單位,可以向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地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的單位,可以向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應恢復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等13種情形下,職工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

細則明確了職工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餘額的13種情形。這13種情形包括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退休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出境定居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滿半年未繼續繳存的。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職工本人辦理的,將相關資料報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職工委託單位辦理的,將相關資料提交給本單位公積金經辦人,經辦人審查後,報中心申請辦理。中心對提交資料進行查證核實,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需進一步證明的,中心可要求職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材料,職工應予配合。提取資金以轉賬方式付款到職工提供的銀行儲蓄卡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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