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第三者購車、購房,我該如何結束婚姻,要回屬於我的財產

經營一段婚姻本就不易,回想結婚之初,兩個人從陌生到熟悉再到牽手走進婚姻的殿堂,一起經歷著貧窮、平淡、快樂。但是,這樣的幸福往往在中年戛然而止。男人事業有成,女人不是在家相夫教子,就是在照顧家庭之餘,還要辛苦的兼顧著一份工作。如果這個時候,婚姻生活中遭遇第三者的突襲,那兩個人的感覺確實備受考驗。種種數據表明,當前社會中,人們越來越追求新鮮感與刺激感,導致很多人走上了出軌的不歸路。

遭遇婚姻變故的徐女士,走進《律師幫幫忙》的演播室尋求幫助。丈夫婚內出軌,多次離家出走,小三高調現身,竟對作為原配的徐女士口出狂言。這場已經將徐女士遍體鱗傷的婚姻,到底該如何結束?被丈夫私自轉走的六十萬元存款,徐女士又該如何要回?BTV科教頻道《律師幫幫忙》首播14:00分的節目中,李揚律師,將逐一解答徐女士的困擾,幫徐女士以法律為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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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徐女士和丈夫在1982年結婚,原本她擁有一個令人羨慕的幸福的三口之家。共同生活了近四十年的夫妻,卻在2016年,丈夫突然性情大變,這要從丈夫結識的一位新朋友說起。

丈夫的行為舉止,隨著時間的推移越發奇怪,對徐女士也從各種敷衍到漠不關心,還頻繁往的往返於北京和重慶兩地。這時,一次打掃衛生時的偶然發現,讓徐女士看到了一個陌生的重慶電話號碼,也正是這個電話號碼,讓徐女士揭開了丈夫這位新朋友的神秘面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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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怎麼也沒有沒想到,原本老實、忠厚的丈夫竟然會出軌。丈夫的背叛,最初徐女士也曾試圖挽回,但丈夫不僅不願回頭,還玩起了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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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告訴我們,玩失蹤的丈夫,在2019年的時候曾經回過一次家,對自己出軌的行為不僅沒有絲毫悔意,反而對徐女士提出了更加無理的要求。原來,丈夫用多年來的夫妻積蓄六十萬元,給第三者購買了車和房產,更過分的是還幫第三者開起了美容院。

自此之後,鐵了心偏袒第三者的丈夫把徐女士、以及親戚、朋友的聯繫方式都拉黑了,徹底不再露面。就是這樣一個缺乏責任感,底線不明的男人,仗著妻子的過度包容,一次次踐踏婚姻的底線和尊嚴。近四十年的婚姻感情比不過激情,明明不愛了可以放手,讓別人尋找自己的幸福,卻偏偏用虛假的外殼鎖住一個女人的餘生。

對於徐女士來說,丈夫和第三者給自己造成的心理創傷,已經難以癒合。面對完全聯繫不上丈夫,她想解除婚姻的訴求能實現嗎?丈夫出資給第三者購買的車輛以及房產,徐女士還有權分割嗎?被這段感情傷得遍體鱗傷的她,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嗎?面對徐女士的諸多問題,讓我們看看李揚律師如何解答。

律師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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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聽完徐女士的陳述後,李揚律師表示,徐女士的離婚的訴求,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被告不一定必須到庭,只要徐女士知道男方的身份信息,到戶籍所在地自行起訴離婚就可以了。現在法院對於離婚案件的缺席判決越來越慎重,需要徐女士準備好丈夫婚內出軌的充足證據。

對於徐女士講述的,丈夫給存在不正當關係的第三者出資購買的車輛和房產,李揚律師認為,從法律上來說,這筆財產屬於丈夫與徐女士的婚內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除有特殊規定外,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特定款項外,不管是他賺的錢,還是她賺的錢,都屬於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利。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應為無效行為。無償贈與他人財產屬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損害另一方財產權益;而且由於他人是無償取得財產,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甚至多數情況下這種贈與是違反公序良俗、挑戰道德底線的行為。因此,贈與他人的財產行為理當認定無效。所以李揚律師表示,丈夫私自處置的財產,徐女士不僅可以要回屬於自己的份額,如果處理得當,還可以爭取更大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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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徐女士對於第三者的信息知之甚少,所以李揚律師建議徐女士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對照第三者的姓名到當地派出所去申請查詢,這樣的情況下對於第三者的詳細信息有查不到的風險,所以,建議徐女士委託當地的律師來進行查詢。

對於徐女士陳述中所提到的,丈夫連現金帶存摺拿走60萬元左右。對此,李揚律師認為涉及雙方舉證的問題。徐女士需要通過到銀行調取流水賬單,以及憑藉當時丈夫的取現記錄,證明是自己的丈夫拿走了這筆錢,如果徐女士的丈夫不承認這筆錢是用來給第三者購房,那麼需要他對錢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釋,如果徐女士的丈夫無法作出合理的解釋,那麼這筆錢依然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可以要求依法分割。

對於徐女士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李揚律師表示,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其中第二種情況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這裡的“同居”主要指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雖不以夫妻名義生活,但在一起非法同居的行為,而不包括現實生活中常見的通姦、賣淫、嫖娼、婚外情等不正當婚外性行為。如果徐女士想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需要舉證證明對方有同居過錯,根據徐女士目前獲知的情況來看,李揚律師認為,在徐女士的離婚訴訟過程中,對於男方同居的情況舉證有難度,法庭上如果男方沒有自認的情況下,法官對此認可的可能性相對來說就比較小。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李揚律師表示,立法沒有明確的標準,畢竟精神上的損害賠償很難用金錢來衡量。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來看,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不會特別的高,北京地區一般是幾萬元到十幾萬元不等。

如果李揚律師作為徐女士的代理律師,根據現有的兩個案件套在一起的情況,也就是既要追回原本屬於徐女士自己的房產,又要與丈夫解除婚姻關係。李揚律師建議徐女士,先解決第三者房產的問題再起訴離婚。根據現有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可以要求在婚內分割財產。法庭上,男方要對自己的行為以及錢的去向進行合理解釋,如果通過法庭調查可以證明丈夫的錢是用在第三者身上,那麼第三者的相關信息就都迎刃而解,那麼後續的離婚訴訟中,徐女士就可以以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為由,要求對方淨身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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