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型受贿中如何认定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名义,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以“收益”额与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但是,如何计算差额即受贿数额,实践中存在四种意见。

笔者曾看到到一篇文章,作者系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借贷型受贿(即犯罪嫌疑人将钱借给企业老总的民间借贷行为)扣减的应得收益额其观点应以当时当地民间借贷一般利率为优先标准,即使当地为银行贷款利率5倍,也应按5倍计算,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江浙一带的有的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但笔者之前曾查到一个中部地区案例仍然不扣减,笔者认为按照造成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比较科学、合理,目前执行标准不一,急需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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