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業立法、確立主管部門已成行業最大期望

催收業立法、確立主管部門已成行業最大期望

公元前3 0 0年左右,戰國四公子之一的齊國孟嘗君在薛地放債取息。某年薛地欠收,農民們沒有按時交付利息,他派人催收,“得息錢十萬”。

孟嘗君“催收取息”以來的兩千多年,催收行業在中國一直客觀存在。催收行業受到廣泛關注,還是2017年以來的個人信貸暴力催收亂象。

從2013年現金貸和P2P市場下的個人信貸崛起以來,逃廢債現象和催收行業的野蠻生長也開始抬頭,催收行業開始汙名化。2019年開始,一些地區的打黑除惡行動將逃廢債和暴力催收列為打擊對象。

實際上,中國目前存續的催收公司有正規的催收公司和非正規的催收公司之分,6月18日,由北京信用協會主辦、“中國消費信貸催收行業協會”的籌備組協辦的“個人信貸催收行業規範發展研討會”在北京舉辦,會上,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副院長肖偉志提出,應該把二者區分開來,倡導正規、抵制非法。

在暴力催收導致的行業汙名化之下,一些在現有法律體系下規範運作的催收機構已經感覺到被野蠻催收和非法運營機構所造成的負面影響。

一 、堵還是疏?2000年催收業爭議

早在1995年,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了《關於禁止開辦“討債公司”的通知》,多年的催收行業一直“匿名化”發展。

隨著催收行業的壯大和雜亂無序,越來越多的監管與從業者開始呼籲催收行業立法並確定行政主管部門。

在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良好的監管環境和政策約束,催收業已經成為經濟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據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武嶽在“個人信貸催收行業規範發展研討會上”透露了一數來自美國的數據:“截至2018年底,美國有5115家催收機構,共催回652億美元資金。”

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副總經理鄒湧認為,催收行業肩負著五大使命,在督促持卡人履行借貸合約,營造一個更加誠信的社會環境,減少金融犯罪,保全國有資產,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他認為,合法合規的催收是正確、正義、正面的。

從社會分工角度來看,催收行業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中國消費信貸催收行業協會”籌備組代表徐作雲在會上指出了委外催收的優勢,她說,相比金融機構自身,委外催收機構的優勢日趨凸顯:金融機構現有的風險管理人員規模無法適應業務的高速增長需求,委外催收機構通過專業化的經營,風控成本相比金融機構可以控制的更低;催收公司通過大量的職業培訓,專業性更強,帶來的回款的效果將更好;對於非核心的業務,金融機構沒有必要事必躬親,委外催收的存在可以使銀行等金融機構集中資源投資於自身的核心業務板塊。

催收業立法、確立主管部門已成行業最大期望

二、 催收業監管政策漸成體系

近年來,隨著逃廢債和暴力催收問題進入大眾視野,相關政策法規也開始跟進。

2017年的4月,銀監會發布了《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指導意見》,其中有幾條也說到了銀行對於委外債務催收的管理規範。2018年3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發了《互聯網金融逾期債務催收自律公約》,從互聯網金融機構角度對催收工作做出了具體可實施規範,在社會層面以及對相關行業產生較大影響。

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是執法部門對打擊暴力催收的跟進。2019年開始,全國各地掀起打擊套路貸、暴力催收的風潮,

由於多年來催收行業一直存在制度缺位、監管不明、市場混亂和徵信基礎設施不完善等客觀原因,在這個大背景下,催收行業開始重視自我規範發展和行業自律。

工商銀行牡丹卡中心貸後管理團隊負責人張濤建議,個人信貸催收行業的甲方和乙方應該聯繫起來,主動擁抱監管,制定一個行業規範。“中國消費信貸催收行業協會”籌備組代表陳雄偉表示,催收行業要從自身的變革開始,以規範化、智能化、理論化作為轉型契機,去儘快促成監管部門對行業規範進行指引,擁抱法律,最終促成行業更加健康的成長。

實際上,在催收立法和確定主管部門之前,行業在自律方面已經顯現出一些良好的跡象。2018年,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上線了“中國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臺”,創造了一種卓有成效的行業內部投訴溝通解決機制,一定程度上對高發的互金類催收投訴起到了疏導作用。據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業務一部主任沈一飛在會上介紹,截至2019年5月底,平臺累計收到舉報信息26萬餘條,舉報主要內容聚焦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等。僅2019年5月份,平臺就收到6717條舉報信息,其中不當催收、畸高利率、侵犯個人隱私問題佔比高達89%。

三、行業立法與主管部門備受關注

在催收行業,立法與確定主管部門備受關注。

早在1977年,美國即出臺了《公平債務催收作業法》,明確了債務催收機構的法定義務,同時明確了債務催收過程中消費者保護性原則。

近十幾年以來,我國部分學者從業者一直在呼籲出臺《個人破產法》和《債務催收條例》。據武嶽提供的調研數據顯示,有85%以上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認為需要出臺《個人破產法》,86.8%的債務人認為有必要出《債務催收條例》。

2016年,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IFC)高級金融專家賴金昌和央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副局長孫天琦牽頭組成的《中國債務催收問題研究》課題組,其後發佈的研究報告即建議,明確債務催收行業行政主管機構和推動出臺債務催收行業法律法規。

武嶽認為,《個人破產法》是對債務催收一個兜底,有了《個人破產法》,個人的債務就能夠得到根本上的解決。沒有《個人破產法》,個人的債務缺乏終結的方式,就會引發一連串的後續問題。

《債務催收條例》和《個人破產法》已被業界寄予厚望多年,被認為是設立從業門檻、規範催收行為、使行業陽光發展的前提保障,一旦催收業立法並確定主管部門,有望為我國整體經濟環境做出巨大貢獻,成為構建良好經濟生態環境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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