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駕校教練收錢幫考生作弊,一次 3000-8000 元不等,被判刑三年

在網上購買作弊器材,利用駕校教練身份為考生多次作弊,非法謀取利益 2.25 萬元。興義市人民法院日前公開開庭審理了周某某組織考試作弊案,被告人周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2.5 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活動。

2019 年 8 月 2 日,黔西南州公安機關對周某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一案進行立案偵查。經調查,2018 年以來,周某某通過網上自購作弊器材,利用其駕校教練的身份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中以 3000-8000 元人民幣不等的價格為報酬,為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等人多次作弊,非法謀取利益 22500 元人民幣。

2019 年 8 月 12 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犯組織考試作弊罪於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4 日被批准逮捕。同年 10 月 18 日,興義市人民檢察院對周某某組織考試作弊一案向興義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日前,興義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公訴機關指控周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人周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活動。繼續追繳被告人周某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 22500 元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接收器二部、圓形電子四顆、圓形電子包裝盒三個、接收器內的 4G 卡一張、OPPO 手機一部、微型耳機一隻予以沒收。

同時,黔西南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該案中涉及考試作弊的考生付某某處以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三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考生袁某某、李某某、王某處以取消考試資格、一年內不得再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提醒:

機動車駕駛員科目考試作為國家考試中的一種考試,在國家考試中考試作弊的組織者、替考者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將會如同上述周某某一樣被依法處罰。

作為考生本人,考試作弊是一種違法行為,本來不具備相應駕駛能力因為作弊獲取駕駛員資格,既違背考試公平原則,也給公共安全和自己增加了駕駛的危險隱患。同時如同上述付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王某一樣,將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於取消考試成績或撤銷駕駛許可資格,一年或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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