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的几种误区

近期,随着"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件的关注,不少人对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颇有微词。实际上,国家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只是在实践运用的过程存在不少误区。下面就由小编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正当防卫只能消极逃跑躲避吗?

部分人员认为:当公民面临不法侵害时,只能消极逃跑躲避,不能去积极防卫。

这其实是错误的想法,法律设定正当防卫制度的目的是以正义对抗不正义,有利于惩恶扬善。面对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逃跑躲避只是一种可以选择的做法但不是唯一的做法,如果法律规定只能躲避那么只会让善良老实的人更加悲惨;让作恶多端的人更加嚣张。我相信任何一部良法,都不会做出这样的规定;任何一个有良知的司法人员,都不会这样去苛求被害人。

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先逃跑"的条件,只是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确实先行躲避,更有利于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侵害行为一暂停,被害人就必须同时停止防卫行为吗?

有些人认为,当不法分子的拳头停止或者行凶工具掉落之后,被害人就应立即停止,如果被害人没有停止防卫行为,即构成防卫过当。

这种想法显然是机械地理解了正当防卫制度,同时也没有设身处地的为被害人考虑。

在实践中,当不法分子实施侵害时,尤其是严重暴力侵害的时候,生死只是瞬间的事。而且被害人相较于有准备的侵害人而言,其心理上明显处于弱势,甚至十分慌乱,如果对被害人要求过高显然不现实。

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不可能过于详细,面面俱到。小编认为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应当从整个过程来看,不能分割成若干个片段来考察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如果不法分子侵害被害人的意图没有停止,只要不法侵害人还有继续侵害的能力,就不能要求被害人停止防卫行为。

三、侵害人死亡了,就一定是防卫过当吗?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且不说刑法第20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即使不属于上述暴力犯罪,在在有的案件中,正当防卫人因为及时轻捷果断地进行防卫,受伤较轻,而不法侵害人死亡,但根据案发当时的情况、作案凶器、不法侵害人实施犯罪的坚决程度、可能造成的伤亡后果,有必要采取最激烈的防卫方式的话,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于侵害财产和其它权利的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吗?

《刑法》第20条中明确规定了对财产权利和人身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点毫无争议。不管不法侵害人侵害的是人身权利,还是非人身权利,被害人进行正当防卫的有效方式一般都是控制不法侵害人,均需要对侵害人的人身进行侵犯,而《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五、互殴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吗?

在实践中,互相斗殴的案件有很多被错判成故意伤害案。而事实上,其中有很多的情况是有矛盾的双方一方先动手打人或者采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另外一方进行防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而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很多司法人员压根没朝这个方面想,只是单纯的认为在互殴事件中是不存在正当防卫的。

以上几点就是目前存在认定正当防卫的误区,而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是:

1、受司法体制内的一些因素的影响。

由于存在国家赔偿责任,相关司法人员都不想承担办案责任,如果起诉之后,一审法院想做出无罪判决的时候,特别是被告人已经逮捕的案件,会受到来自检察院和公安局的压力;一审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话,那么二审法院如果发现应当做出正当防卫的无罪判决,那么其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一审法院的压力。

2、各打五十大板的心理作怪。

司法人员普遍认为:双方发生冲突,也不会完全是一方的原因,而不法侵害人已经承受了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死或伤,如果对防卫人完全做出无罪,涉案人员的心态可能会失衡。因此,做出防卫过当的认定或者不认定正当防卫。

这种情形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比如我们跟别人有矛盾的时候,身边的人总是习惯各打五十大板。但是刑法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规范着善与恶、大是与大非,宜清晰判定而不宜糊涂处理。特别是正当防卫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导向和社会指引作用。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将会使社会上的民众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无所适从,也不能实现惩恶扬善的刑法目的。

3、顾虑不法侵害人或其家属的情绪。

实践中,司法人员担心不法侵害人自己或其家属会来司法机关闹,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给正当防卫人定个轻罪,平衡双方的利益,免得惹出不必要的麻烦。

目前,关于正当防卫的争议比较多,很多人甚至发出了"面对不法侵害我们该怎么做才对?"的疑问。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说,我们可以控制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但我们没办法控制其他人的行为。小编希望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能呈现出它本来的颜色,发挥着鼓励和保护正当防卫人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立法目的,树立起惩恶扬善的一面大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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