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厂房违建,街道办强拆,合法吗?正确的强拆程序要如何走?

近年来,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违建、强制拆除的事件时有发生。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多数人都是第一次直面拆迁,缺乏应对经验,对有关强制程序的法律知识缺乏了解,以致于缺乏法律维权方面的作为,最终的结果就是丧失了合法权益与相应补偿。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与违建和强拆有关的一些知识点。

房屋、厂房违建,街道办强拆,合法吗?正确的强拆程序要如何走?

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案例,那就是被拆迁人的房屋、厂房等被认定为是违建,而街道办直接进行强拆,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

关于街道办该种行为的合法性,百姓须知,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违法建筑、建设若在城市规划区内,有权查处的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若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执法主体应该是“乡、镇人民政府”。

总之,有关法律法规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这个派出机关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置的权力,否则属超越职权行为。同时街道办不享有也不能被委托、授权享有实施行政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那违章建筑究竟该如何拆除,正确的强拆程序要如何走?

首先了解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个合法的拆除行为,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通过以上法条,咱们可以了解到,在拆迁中启动强制程序是需要一系列流程的。不是说拆就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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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了解谁可以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1、原处分机关

《城乡规划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意味着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可以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并自行执行。

2、其他主体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该条,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不是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政府。当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其获得的强制执行权,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3、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限期拆违决定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且法律法规也未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该项行政决定的权力时,只有法院才能担当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

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之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所以一个完整的认定加拆除流程,应该是要先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然后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可陈述、申辩、复议、诉讼),以及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拆违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拆违的方式和时间。

(4)履行义务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强制拆违主体的名称、印章和日期。)之后会下达催告书,最后就是强制执行决定书。

房屋、厂房违建,街道办强拆,合法吗?正确的强拆程序要如何走?

很多当事人遇到征收或是拆违,收到限期拆除的文件都不以为意,认为房屋不会真的被拆除。其实这些都是危险的信号,当收到这些文件的时候,需要警惕,并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法律援助,从而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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