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直接接觸待排查或確診病例等工作相關人員每人每天給予300元補助

關於轉發《吉林省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四財社聯〔2020〕74號

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區財政局、疫情防控成員單位:

為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工作,現將吉林省財政廳、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的《吉林省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吉財社〔2020〕67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吉林省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四平市財政局 四平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3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吉林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加強中央和省級財政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及我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省財政通過年初預算、調整支出結構、動用預備費等多渠道安排,用於支持省級相關部門、各市縣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關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安排,保障重點。統籌考慮全省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多渠道籌措資金,合理確定補助資金使用方向,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所需醫療救治、醫務人員工作補助以及防控物資等重點支出需求,並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二)統一分配,分級管理。補助資金由省財政會同省級相關部門統一分配,省級相關部門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具體項目落實由各級衛生健康、工信、中醫藥等參與疫情防控的相關部門分級負責。

(三)強化管理,注重實效。加強對補助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管理,明確相關主體權利責任,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簡化資金撥付程序手續,強化審核把關和績效管理,保證資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條 補助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患者救治費用補助。

1、對於疑似和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全額給予補助。

2、疑似和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中,個人負擔部分暫由醫療機構墊付,再由醫療機構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財政部門申請結算資金。

3、對確診患者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省財政全額給予補助,中央財政負擔60%,省財政負擔40%;對疑似患者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省財政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4、個人負擔部分所需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屬地原則由救治醫療機構當地財政先行墊付,中央和省財政對各地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予以補助。

(二)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

1、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補助;對於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按照每人每天300 元予以補助。

2、補助發放時限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開始至響應終止之間的響應期。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發放時限為其出發日期至返回日期。

3、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核定發放範圍和類別,做好相關人員考勤記錄,補助資金需求按醫療機構隸屬關係,以月為單位報各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各級財政先行墊付,中央和省財政與各地據實結算。

4、對2020年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人均增加的5元部分,主要用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開展疫情防控,並允許用於對參與防控的醫療衛生人員發放一定額度的勞務補助。

(三)疫情防控設備配備及設施完善補助。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護、檢測、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採購,相關實驗室、門診及住院療區維修改造等所需經費,按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統籌予以安排,中央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疫情防控其他物資採購補助。各級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口罩、手套、鞋帽、防護服、消殺用品等防護消殺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統籌予以安排。

(五)疫情防控工作經費補助。各級部門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調查排查、卡點防控、集中辦公、宣傳引導等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六)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確定的其他經費補助。

第五條 補助資金採取因素法和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根據救治人數和救治費用、補助對象人數和補助標準、防控物資需求以及防控工作實際等予以補助。

第六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採取先預撥後結算方式。各市(州)、縣(市)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後,按程序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確保不因費用問題影響醫療救治和疫情防控,嚴格執行資金籌措和使用等情況的日報制度,省財政將根據各地資金使用情況適時結算。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開通資金撥付“綠色通道”,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優先保證疫情防控資金及時足額撥付。涉及防控物資採購的資金,按照省財政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採購便利化的通知》(吉財採購[2020]52號)規定執行。第八條 項目資金使用單位要建立相關統計數據臺賬,及時登記患者醫療費用明細、疫情防控人員臨時性補助發放、疫情防控物資採購入庫及使用等情況,確保手續完備、憑證齊全,並對相關統計數據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同級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及時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績效管理有關要求,做好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的同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應用,提高補助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條 補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範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截留、擠佔、挪用或改變資金用途,確保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預算,嚴禁用於超標準裝修改造或購置與疫情防控工作無關的設備、器材、交通工具等。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同級項目資金監督檢查,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事前、事中和事後全流程監管,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確保資金安全,並依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項目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市(州)、縣(市)財政、項目主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暫定一年。

好消息!直接接触待排查或确诊病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给予300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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