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下營大隊清明節安保期間查獲嚴重違法行為​


旗下營大隊 內蒙古高速交警旗下營大隊 1周前


旗下營大隊清明節安保期間查獲嚴重違法行為

旗下營大隊清明節安保期間查獲嚴重違法行為​


按照自治區公安廳交管局及高速公路一支隊統一部署“春季行動”的要求,旗下營大隊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和轄區巡邏密度,確保轄區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4月4日下午,旗下營大隊旗下營中隊按照勤務方案於清明節安保期間開展巡邏工作,在金盆灣隧道出口發現一“私改”大型貨車存在“換駕”的情況,此行為立刻引起執勤民警的警覺,於是示意其靠邊停車,但司機並未理會,繼續加速行駛,多次鳴笛喊話未果後,中隊將此情況報告大隊,經大隊統一調度,跟車四十餘公里後,將車輛攔停,發現駕駛員夏某某存在“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嚴重違法行為,將其引導到呼和浩特市服務區後,喚至夏某某至大隊,經過調查,對其兩項違法並處駕駛證記12分,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由於疫情期間對其行政拘留暫緩執行。此次查獲過程大幅度震懾了路面的違法行為,保持了良好的路面秩序。


旗下營大隊清明節安保期間查獲嚴重違法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對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覆中的第一款規定: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於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處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