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一鸣:合时是兄弟,分时是仇人,这样的创业残局应该如何避免?

在咱们中国,不管是兄弟、朋友、同学,一起合伙创业,往往是合之前好好的,企业不赚钱的时候也好好的,一旦当企业赚了钱,曾经共患难的兄弟、朋友、同学都变成仇人了?这是为什么?其实这本质上就两个原因:一,合的不对;二,分的不对。

郭一鸣:合时是兄弟,分时是仇人,这样的创业残局应该如何避免?

第一个话题:合伙怎么“合”?

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合伙创业,本来就是为了追求共同利益,如果不能公平合理的进行利益分配,合伙必然矛盾重重。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做旅游产业的公司,有A、B、C三个人合伙,各出资60%,30%,10%,按照正常情况下,如果赚了钱,应该是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实际的情况是,A和C都在公司参与了实际的经营管理,而B则只出钱,不参与经营管理,按照这种合伙模式会不会出问题?会出什么问题?谁最容易出问题?

事件一:如果只按出资比例来分配,C既出钱又出力,结果分红的时候还是只分到10%?那么加下来,不公平的分配继续进行下去,C很有可能将自己负责的项目盈利放进自己腰包,不再参与集体分红。

事件二:随着事态的进一步恶化,A和C都说整个旅游项目都不赚钱了,只参与出资的B股东当然也就分不到钱了,于是B建议将所有项目承包出去让别人干。但是,当项目承包出去之后发现,那些所谓不赚钱的项目都开始赚钱了。那么这之前到底发生了什么问题,也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当合伙创业的老板们,一定要记住这几句话:公司赚不赚钱,赚多少钱,并不取决于合伙人出了多少钱,而是取决于合伙人出了多少力,假设出力的人的钱没有分配好,出钱的人,最后可能一分钱都分不到。所以一家公司想要做好做大,想要股东合伙没有矛盾,那么今天就应该把明天的利益分好,而且一定要把出力的人的钱给分好。

这个问题应该怎么解决?——采用股东分营制

股东分营制,就是让每个股东分别去竞标某个项目的经营权,股东对我们每个股东进行报价,谁能把该项目的净利润做的高,谁就来经营该项目。该每个股东只要能够达标,他就可以享受该项目30%的分红,剩下的70%并入公司进行归总之后,在进行第二次的股东分红。

假设C通过经营赚了100万,A的项目没赚钱,B仍然是未参与经营,那么三位股东分别可以得到:

✍C股东:100*30%=30万,(100-30)*10%=7万,总计:37万;

✍A股东:(100-30)*60%=42万,总计42万;

✍B股东:(100-30)*30%=21万,总计21万。

同时,如果竞标某项目的股东经营的项目亏损了,那么他还需要拿年底的分红所得去抵扣当时所承诺的份额。这样的做法兼顾到了两点:明确了股东的责任,合理的进行利益的分配,从而解决了当初可以因为“合”的不合理而导致的问题。

第二个话题:“分手”怎么办?

“分手”,也就是退出机制。很多人对于退出机制有很多误区,今天就来跟大家详细来讲讲退出机制设置的误区。

误区一:没有退出机制

两个同学合伙创业,三年没有盈利,第三年, B同学因为得了肝癌去世,他的股权由他的老婆来继承。但这位夫人不仅不懂公司经营,而且因为丈夫的过世,对同学A心怀不满,产生了龃龉,结果,这家本来已经慢慢走上正轨的公司,就这样给搞黄了。这就是退出机制缺失造成的问题。

误区二:导向错误

创业时的退出约定可能是,为了避免一个问题的产生,结果导致另一个问题的产生。有四个人合伙创业,创业之初四个人约定,如果谁中途退出不干了,那么他的股份将被全部一元回购。听起来仿佛有道理,但是却为自己挖了一个巨坑:当公司发展越来越大,假设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曾经在创业之初干过一些不合规,不合法的事情,其他合伙人为了个人利益对该董事长进行举报,这个时候,当触犯了法律的董事长不得不离开公司,其股权也就意味着会被全部一元回购了。这就是因为导向错误,而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误区三:制度片面

退出机制的约定是有很多种情形和维度的,常见的股东退出的四大类型:死亡、离婚、离职、无法履行职责等,如果不去针对这些情形,针对性的制定退出机制,那么很有可能让其他股东,甚至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郭一鸣:合时是兄弟,分时是仇人,这样的创业残局应该如何避免?

假设有一名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干了五年,公司决定让他以一块钱一股的价格买入公司100万股的股份,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占10%股份。如果该员工拿到股份之后,出了意外,他的股东谁来继承?如果给他的家人来继承,家人又对公司没有贡献怎么办?又假设该名员工没有出意外,但因为个人问题,老婆要跟他离婚,股权作为共同财产,需要分给老婆5%,而她对公司没有贡献,这个股份又该如何退出?该名员工离职股权该怎么退出?

假设要做股权激励,这四句话一定要记住:股权对岗不对人,股随岗走非人走,人走股留待高人,人走股走最糟糕。最核心的实质就是:股权只给一种人,能为公司创造价值的人,而对于没有或者不能继续为公司创造价值的人,一定要约定好股权回购的机制。

退出机制的约定是不是随随便便定的,除了考虑到常见的情形之外,在具体的条款之上,还要进行有四个维度的考量:

①价格

股权回购时应该用原价回购,还是按现有价格回购?亦或是折价回购?

②时间

不同的时间退出,对公司的影响还不一样的,公司可以约定不同的时间段以不同的价格退出。

③公司的盈利状况

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其估值也在不断变化,股价有可能越来越高,也有可能越来越不值钱,盈利时退出与亏损时退出,推出的政策也各不相同。

④公司的体量

公司的体量可以考虑公司的净利润,增长额,净利润的增长率等不同的参量,公司盈利情况不同,退出时的价格也要按不同的档次来确定。

郭一鸣:合时是兄弟,分时是仇人,这样的创业残局应该如何避免?

总而言之,退出机制的制定,目的并非是为了劝退,而是为了防控不良退出行为,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误区四:制度没有人性化

公司进行股权回购时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但也不能忽视了员工因为身体状况、年龄、工作能力不够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股权与贡献不对等现象。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公司的退出机制还要充分考虑到人性化的因素。

情形一:当员工年纪大了要退出怎么办?老员工为公司发展鞠躬尽瘁,如果退休时,公司不能妥善处理他们的股份,不仅会伤了老员工的心,也会削弱在职员工继续为公司付出的积极性。

但股份始终是要分给对公司创造价值的人的,如何合理回购不能继续为公司创造价值的退休老员工呢?公司可以把把员工在公司成为股东的年限作为参考,约定在不同的年限,按照不同的比例,逐步回购退休老员工的股份。

情形二:假设一名获得了股份的员工,因为个人能力跟不上,在接下来的连续3个季度或者3年中,都无法完成公司考核的业绩指标,应该直接回购他的股份吗?

在实际的操作中,公司可以先对其进行考察督促,回收部分股权,比如50%或者30%,剩下的部分作为考察,酌情处理,通过这种方式,鞭策股东不断去学习,进步。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创业,如何避免合时兄弟,分时仇人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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