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法院:打击非法采矿 保护绿水青山

近日,洮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被告人初某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2018年6月,被告人初某从他人手中转包洮南市福顺镇中心村东侧1.5公里处砂场,在未办理变更转让手续、未取得采砂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非法采砂。经认定:初某开采冲击沙矿石量(混砂)9170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745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初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初某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并积极交纳罚金,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通讯员 吕榀超 刘云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