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多人实施“套路贷”涉恶案件

3月29日上午,红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薛伟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案件,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薛伟、周楚沅、武剑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至十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共同犯罪主犯刘山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赵庆有等其余7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等一项或多项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红塔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多人实施“套路贷”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被告人武剑以讨要债务为名,安排被告人刘山、赵庆有等人通过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巨额款项。为谋取非法利益,该案被告人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以鼎宸公司名义实施“套路贷”,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在收取被害人300-1000元的外访费后,让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承诺书,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全部借款金额的假象,掩饰其收取高额“平台费”“保证金”“利息”的行为。期间,如被害人未按期还款,则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纠缠等手段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催收并要求收取高额违约金,通过强迫被害人及其家属以车辆作为抵押、承诺由鼎宸公司转租等手段,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各被告人纠集在一起,以公司为组织形式,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非法获利逾三十万元。

红塔区法院认为,本案多名被告人以鼎宸公司名义实施犯罪,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并共同故意多次实施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本案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武剑、赵庆有等7人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武剑、刘山等7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武剑、刘山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和所具有的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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