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借款超20年,法院會判還款嗎?


隨著群眾法治意識不斷增強,訴至法院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增加,有些案件借款發生時間甚至已超過20年之久。

  對於該類案件,被告通常會提出原告起訴已超訴訟時效的抗辯。那麼,法院會如何審理呢?

【說法】借款超20年,法院會判還款嗎?

  1997年4月23日,路濤向陳富借款5萬元。兩人約定利息為每1萬元,按整年3600元計算,路濤向陳富出具了借條。借條中載明:“今借到陳富現金伍萬元整,利息每一萬元按整年算,叄仟陸佰元整。”路濤在借款人處簽名。

  由於兩人未約定還款時間,此後,路濤也未向陳富還款付息。2019年4月,為了找路濤索要欠款,陳富特意來到路濤家中,並將整個談話過程進行了錄音。在錄音中,路濤表示,願意償還本金。

  陳富將路濤起訴至法院,要求路濤還款5萬元,並承擔1997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間的借款利息13萬餘元,兩項共計18萬餘元。

  接到陳富的起訴狀後,路濤辯稱,已在1998年3月、7月、10月,分三次將本案借款還清。同時,路濤認為,陳富的起訴已超訴訟時效,該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利息也不應受法律保護。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4月23日,路濤向陳富出具借條1張。借款期間路濤前妻孫紅曾向陳富還款1萬元,陳富當時出具了一張收條。

  法庭調查期間,陳富向法庭提交了錄音證據。錄音中,陳富與路濤就還款事宜進行了溝通,路濤表示願意還本金,但對利息部分未作表態。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遂判決路濤向原告陳富償還借款4萬元,駁回陳富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富不服,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起訴是否已超訴訟時效;二、本案借款5萬元是否已還清。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法庭查明,2019年4月12日,在原告向被告索款過程中,錄音證實了本案的借款本金5萬元,後還款1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本案中,原告陳述在1997年年底就發現被告路濤找不到了。

  由此可知,原告已知其權利受到損害,現在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但被告路濤在原告2019年4月向其索款過程中,表示願意償還借款本金。故其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未還借款本金不得再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

  對於原告所主張的借款利息,由於路濤未對利息一併作出願意還款的意思表示,故原告所起訴要求被告路濤支付借款利息13萬餘元,已超訴訟時效。

  近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陳富的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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