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儲戶20年前8.6萬元存款被“冒領”? 法院判其自行擔責

南國都市報、南海網、南海網客戶端4月23日訊(記者 王天宇 通訊員 王荔枝)近日,一宗儲戶狀告銀行要求賠償20年前被冒領的存款86000元案件落下帷幕。海口市瓊山區法院、海口中院兩審法官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認定儲戶自行擔責。

儲戶:20年前的8.6萬元存款被人“冒領”

1997年4月26日,梁某在海口某銀行開立存摺存入230000元。此後多次存取款,至1997年5月29日賬戶存款餘額為86000元,梁某自述稱因一直未用錢,存摺始終放於家中。

2017年11月,梁某到該銀行取錢時發現,賬戶已於1997年6月2日被申請掛失,1997年6月12日賬戶裡的錢款已經取出並結清,現存於銀行的掛失申請書上記載的掛失人為“梁某”。梁某遂提出異議,認為該掛失、取款並非其本人所為,並於2017年12月7日委託海南公平司法鑑定中心對上述掛失材料中“梁某”簽名筆跡是否為梁某本人所寫進行鑑定。該中心鑑定意見為:檢材上的“梁某”簽名筆跡不是梁某本人所寫。2018年,梁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承擔存款86000元被冒領的賠償責任。

銀行提交1997年6月12日,“梁某”在銀行處新開立的另一賬戶以及該賬戶於2002年1月15日的《支款(取息)憑條》,該憑條上亦有“梁某”簽字字樣。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委託中國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鑑定中心對涉案的銀行掛失申請書及取款憑證上“梁某”簽名是否為梁某所寫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仍認定銀行存檔材料中“梁某”二字與樣本上的“梁某”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法院:儲戶20年不知存摺內財產變動不合常理

1997年6月12日,即梁某存款被取出的當天,在同一儲蓄櫃檯,由同一櫃員,辦理了戶名為“梁某”的另一賬戶,並存款60000元。自1997年6月 2日至2002年1月,該賬戶產生60筆交易。梁某庭審中否認該賬戶是其開立和使用,相關司法鑑定亦確認該賬戶最後一筆取款憑證上“梁某”筆跡非梁某書寫。但從現有的證據可以認定,梁某的存摺被掛失、取款後,又開立了戶名為“梁某”新賬戶,是一個連續的行為過程,應是同一人所為。

行為人持有梁某存摺密碼,以梁某名義掛失、取款,又冒用梁某名義開立賬戶且使用賬戶(憑密碼支取)長達4年半的時間,梁某自1997年5月29日使用存摺取款後至2018年長達20多年的時間裡既不知悉自身財產變動又不主張權利,無論是梁某還是實際取款人,其行為表現均不符合日常生活邏輯和常理。本案不能排除在存摺被他人掛失後,梁某本人支取存款、重新開立賬戶、使用賬戶(憑密碼支取)或委託他人開立、使用賬戶(憑密碼支取)的可能。梁某主張銀行給付存款所依據的事實已達到引起合理懷疑的程度。綜合全案證據,該賬戶是由梁某本人使用或委託他人使用仍具有高度可能性。海口市瓊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梁某主張存摺密碼洩露被掛失後,存款被取出而產生的損失不應由銀行承擔,對梁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海口中院經審理,認定梁某委託他人辦理掛失、取款的可能性明顯大於他人盜取密碼進行掛失、取款的可能性,最終認定銀行無需承擔責任的理由成立。

原標題:20年前8.6萬元存款被“冒領”? 法院判儲戶自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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