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气体中毒,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在我们身边,当我们在从事一些生产作业的时候,我们会因为一些操作不当,从而产生了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形的,在我们的话,这样一种行为的话,是会导致犯罪的情况的产生的。那么,

张家口气体中毒,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张家口气体中毒,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张家口气体中毒”最新消息

  中国网7月23日讯 针对河北张家口市怀来县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一事,昨晚中共怀来县委宣传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目前事故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受伤人员已紧急送至医院救治,生命体征平稳。

  通报称,7月22日16时30分许,怀来县长城生物化学工程有限公司(非化工企业)在组织清理厂区污水沉淀池时,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二、张家口气体中毒,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客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

  客观方面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此,这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是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主观要素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立案标准

  尚无关于此罪的明确。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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