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舉行婚禮但未登記 彩禮能否返還?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判決肖某返還黃某贈彩禮款55600元。

黃某與肖某於2017年3月經人相親介紹相識,雙方聯繫數日後便確立戀愛關係。2017年5月,雙方進行定親儀式,黃某贈送肖某及其親友見面禮25600元。2018年年底,雙方商量舉行婚禮,黃某並支付肖某30000元彩禮。2019年1月27日,兩人按鄉俗舉行婚禮,並開始同居生活。此後,黃某催促肖某辦理結婚登記,肖某未同意,並於2019年2月14日外出,沒有音信。

另查明,黃某與肖某戀愛期間,雙方感情較好,黃某經常向肖某發送微信紅包或微信轉賬,數目為100元至2000元不等。

法院審理認為,彩禮系婚約締結當事人在婚約期間或者婚約之前互贈的財物,同時還包括當事人與對方親友之間互贈的財物,包括俗稱的“彩禮”、“聘禮”、“見面禮”等贈與物。本案中,黃某與肖某經人介紹相識確立戀愛關係,並按當地習俗舉行了婚禮,但肖某無故外出並失去聯繫致使兩人無法登記結婚,現黃某要求肖某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黃某贈與肖某彩禮金額為55600元,肖某須將收受黃某的彩禮55600元返還黃某。

黃某對肖某的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性質認定問題,從所發送數目來看單筆數額不大,且有些帶有特別含義,所以黃某對肖某所發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系黃某在戀愛中對肖某表達情意的方式,是一種個人之間贈送行為,與婚約的締結與否無直接關係,不屬於彩禮的範疇,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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