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典型案例提示:首付支助非權屬,莫將資金當房屋。
小王是家中獨子,2007年與小劉在民政局登記結婚,2010年小王的雙保胎兒子出生,小王父母看到兒子一家四口擠在單位宿舍,於心不忍。於是拿出130萬元終生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三居室商品房。購房合同由小王簽署,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好景不長,小王夫妻二人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小劉認為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不同意,強調房子是父母對自己的個人贈與,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但是官司打到法院,最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經過開庭審理,法官認為小王的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於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小王的按揭款在二人婚後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律師說法】
成都家事律師陳元果解析:
很多人認為離婚時分割財產,應該要平分,甚至認為婚後取得的財產(包括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新的婚姻法出臺後,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首先都是以結婚這個節點來進行區別的;其次,對於婚後所得的房產的購房款是什麼時候支付的、購房的資金來自誰、購買房產的時候有沒有其它特別註明的附加條件,這些都會對婚後所得的房產歸屬權益有著很大的影響。婚後買房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買房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以下婚後購房的情況均繫個人財產。
1、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屋。
如果是一方的父母出資為自己的子女購買的房產,並登記在該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居住,這是父母對自己子女的單獨贈與,不能分割。但若登記在夫妻名下或者是對子女夫妻二人的贈與,那又另當別論了。
2、一方婚前購買的或者建造的宅基地房。
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或者建造的宅基地房,結婚以後共同使用,一般也屬於個人婚前財產,不能分割。
3、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
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的房產,結婚前清償了所有的房貸,與另一方結婚後取得房產證,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系購買方個人婚前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4、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全款購買房屋。
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房產,這是完完全全屬於一方婚前的財產。不管與另一方結婚多少年,離婚時,該房產屬於一方婚前個人的財產。
5、一方婚後用婚前財產購買房屋。
婚後夫妻一方用婚前的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分割。
6、婚後購房時明確約定房屋歸一方的。
婚後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購房,此後,二人以夫妻財產約定書的形式約定房屋歸一方所有的,該房屋系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不能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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