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毀一生,擔保窮三代”,債務人跑路,擔保人怎樣自保?

“借錢毀一生,擔保窮三代”,這句話雖有些誇張的成份,不過也確實指出了擔保的厲害之處。在民間借貸中,有些人會出於親戚情誼或是兄弟義氣而糊里糊塗給人做了擔保,這往往也是不幸的開端,一些債務人會因為沒錢而把昔日情誼忘至腦後,然後跑路了,最後只剩擔保人無處話淒涼,苦不堪言。

“借錢毀一生,擔保窮三代”,債務人跑路,擔保人怎樣自保?


債務人跑路,保證人就要倒黴了嗎?這話對,其實也不對!保證人簽署了合法的擔保協議,就當履行擔保義務,這毋庸置疑。

但是,有9種情況,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你未必知道。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簡單的瞭解一下擔保的含義:

民間叫擔保,學名叫保證,保證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

一般保證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反過來理解:債主起訴或者仲裁債務人後勝訴,但是執行不了,債務人身無分文,那麼這時候債主就可以找這個擔保人要錢。如果擔保人不給錢,債主就可以起訴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由法院來執行擔保人還錢!)

在我們接觸諮詢的客戶中,一般保證的行為很少見,多是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為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連帶責任保證人來說,只要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就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在日常的擔保中最為常見,一般在民間借貸的借據中有些擔保人簽字,但沒有標記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這時候一旦有爭議,按法律規定都統一認定為連帶保證,這是很多朋友並不知情的地方。

言歸正傳,舉兩個例子!

舉例一:

因朋友做生意需要借錢,我好心給他作擔保,結果他生意失敗跑路了,我只能乖乖的替他把錢給還了。

舉例二:

因親戚借了高利貸,走投無路求我替他擔保借錢,拆東牆補西牆,結果沒錢還錢,我也只能幫他把錢還了。

······

這樣因為擔保而替人還錢的例子很多,小編就不一一舉例了。保證人簽署了合法的擔保協議,就當履行擔保義務。但是,其實以下這9種情況,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你知道嗎?

1、擔保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會部分免責。①

包括:

1).《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2、主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3、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擔保法》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主要情形包括:1).主合同尚未成立;2).保證合同不具備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擔保法》第13條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不過,如果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或保證人已履行保證之主要義務,債權人接受的,合同同樣是成立的。除此之外,凡保證合同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皆視為保證合同未成立。

6、保證責任因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如《擔保法》第23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的法律後果。”這就明確了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超過了該期間,權利即歸於消滅,債權人將失去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勝訴權。換句話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在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即免除了保證責任。

8、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9、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擔保人不存在免除責任的情形,我來教你一個辦法:那就是你去找到債權人,徵得對方認同主動承擔自己對應份額的擔保責任,同時換取債權人免除你承擔連帶責任的書面承諾。這可是一個以小的損失換來大的自由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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