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頭條#三門峽小罐茶專賣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茶葉,市場監管部門正在調查消費者劉先生反映稱,2020年4月21日上午11點多,他在位於三門峽市湖濱區崤山東路1328號的小罐茶專賣店花1000元購買了兩盒茶葉,其中一盒是10罐裝的普洱茶,一盒是10罐裝的滇紅茶,店員給他開了一張蓋有“三門峽市金苑文

#三門峽頭條#三門峽小罐茶專賣店銷售超過保質期的茶葉,市場監管部門正在調查消費者劉先生反映稱,2020年4月21日上午11點多,他在位於三門峽市湖濱區崤山東路1328號的小罐茶專賣店花1000元購買了兩盒茶葉,其中一盒是10罐裝的普洱茶,一盒是10罐裝的滇紅茶,店員給他開了一張蓋有“三門峽市金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發票專用章”的“送(銷)貨單”。當天下午5點左右,劉先生準備打開包裝沖泡茶葉的時候無意中發現,他買的滇紅茶外包裝盒上噴碼標識的生產日期是2018年01月27日,保質期是24個月,到2020年4月21日已經過期快3個月了!買茶葉的時候店員還專門告訴他,專賣店是正宗的小罐茶授權店,茶葉“保真、保質量”,怎麼就會賣過期茶葉呢?經過諮詢,劉先生立刻撥打了12315消費者投訴電話。4月22日,有市場監管人員跟他聯繫,核實情況,並提出讓他和小罐茶專賣店老闆直接協商賠償事宜,他沒答應,要求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據劉先生說,對三門峽小罐茶專賣店銷售超過保質期茶葉一事立案調查的是三門峽市市場監管局湖濱分局第四監管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筆者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遇到食品安全問題,請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進行投訴或舉報。同時有兩個小建議,一是市場監管部門有必要核查一下,“三門峽市金苑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是不是小罐茶授權經營單位?該文化傳播公司的經營範圍是否包括“茶葉銷售”?二是稅務部門是否主動介入,就三門峽小罐茶專賣店沒有向消費者開具合法稅務發票一事做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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