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區人民法院舉行執行和解中心揭牌儀式

章丘區人民法院舉行執行和解中心揭牌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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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章丘區人民法院舉行執行和解中心揭牌儀式,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洪偉、中共濟南市章丘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紅軍為執行和解中心揭牌,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楊雷、執行局副局長劉江,章丘區法院院領導趙悅紅、王昇華、劉長永、仇波以及部分執行幹警、和解中心全體工作人員參加。

章丘区人民法院举行执行和解中心揭牌仪式章丘区人民法院举行执行和解中心揭牌仪式

今年3月份,濟南中院確定章丘區人民法院作為全省法院執前和解試點單位,章丘區人民法院迅速成立了領導小組,設立了執行和解中心,制定了執前和解工作實施細則,配備了精兵強將,目前,試點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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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区人民法院举行执行和解中心揭牌仪式

執前和解工作,就是在民事執行案件登記立案前,組織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達成執前和解協議,發揮人民調解員的作用共同解決執行難問題,維護好、實現好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章丘区人民法院举行执行和解中心揭牌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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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中心主要對五類案件進行和解工作:審判階段以調解方式結案、標的額在5萬元以下、已經採取保全措施、涉民生類案件、涉黨政機關及公職人員案件等五類案件進行執前和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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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前和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當事人申請執行,符合立案條件的,詢問其是否同意進行執前和解,同意和解的,則立“執前調”案號,進入執前調解程序。不同意的,則按普通執行案件立案。2、和解工作由和解員主持。3、和解工作遵循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4、通過執前和解,達成協議的,登記立案,轉入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即時履行完畢的,按執行完畢結案;和解協議系長期履行的,按終結執行結案。5、不能達成和解協議的,登記立案,轉入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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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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