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豫1624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货款7579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9年2月20日,原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李某某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执行案号:(2019)豫***执***号
执行依据:
执行法院: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
履行标的:77485元
失信情形: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举报电话:15290624411
沈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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