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三)

自《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168條出臺以來,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不能夠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師事務所就針對這168條來逐項解讀,此次我們繼續來解讀“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中的

“出借人決策”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三)

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

出借人決策:“未經出借人授權代出借人行使決策”問題主要指向《824網貸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即“出借人決策”,“出借人決策”問題具體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未經出借人書面明確授權,代出借人選擇出借項目、同意出借條件等(包括未經出借人書面明確授權開展“自動投標”等業務)

2.其他有關問題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三)

該條主要提出代出借人決策簽署的“出借人書面明確授權”要求,網貸機構應當在備案登記前限期整改。實踐中網貸平臺多通過《平臺服務協議》、《借款合同》項下的授權條款達成該項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平臺獲得出借人授權之外,要避免“平臺接受出借人授權與平臺簽署協議”以及“取方代理”情形的發生。此外,針對“自動投標”業務,監管實踐認為在取得出借人授權後,出於分散風險、提高效率考慮可以採取自動投標模式,但在自動投標模式下,每筆交易行為均應當簽訂《借款合同》(按照上海P2P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要求該等《借款合同》需進行第三方電子合同存證),不能以“債權清單”替代《借款合同》,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變相開展投資理財活動。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平臺合規整改及備案指引逐項解讀(二十三)

結合以上幾點,建議從業機構三個要點:

第一,全面梳理平臺相關協議文本,完善“授權條款”。

第二,針對自動投標或智能投標業務,完善相關規則條文及合同簽署工作。

第三,對未明確授權或者沒有將每筆交易具體到合同等違規業務及時整改或者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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