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申请人刘某的申请,对其丈夫杜某发出了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青012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这是我院发出的首份人身保护令。
据了解,申请人刘某和被申请人杜某是夫妻关系,因家庭矛盾,杜某对刘某使用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实施伤害行为,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处理,后杜某又对刘某的父亲、姐姐等家人进行电话、信息骚扰,故刘某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2020年4月9日,本案承办法官先后向大通县桥头镇派出所、大通县园林北路社区、大通县桥头镇矿山社区、申请人工作单位大通县爱之虹幼儿园及杜某、刘某的父亲等相关人员依法送达了(2020)青012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民法院依法适时规制家庭暴力的做法,保护了受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促进家庭和睦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和谐。
我们在此向社会呼吁,当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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