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微信再發這些內容可能會坐牢!事關你我

互聯網群組方便了人們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時,部分群組管理者職責缺失,造成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破壞社會和諧穩定。


這不已有多名群主,由於疏於對群的管理以及群內不當言論被處理。


新規:微信再發這些內容可能會坐牢!事關你我


案例1:微信群發佈不當政治言論被拘留


去年7月,平塘縣公安局接到黔南州公安局指令稱:平塘縣境內一網名為“某某”的網民,在微信群中發佈一條帶有誹謗、侮辱性質的不當政治言論。


收到指令後,平塘縣鎖定了劉某(男,現年43歲,貴州省平塘縣通州鎮人)有重大嫌疑。8月10日,辦案民警依法傳喚劉某至平塘縣公安局接受調查。


目前,劉某已被平塘縣公安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為自己發佈誹謗、侮辱性質的不當政治言論付出了代價。


案例2:微信群發佈不當侮辱言論群主被拘


前日,安徽阜陽界首市男子楊某因不滿交警夜晚查酒駕,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發佈“他們傻X嗎,下雨還查?一群傻X窮這個樣”等侮辱性言語,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當地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五日。


界首警方稱,群主楊某依法實行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潛江市部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非法採取利用微信群傳播請願書,擅自聚集請願等方式,擾亂社會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


近日,此事件中被給予黨政紀處分9人,誡勉談話5人,批評教育40人。


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潛江市房地產管理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作為微信群群主,彭雲對群員轉發請願書、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對其妻發佈遊行視頻、評論的行為沒有制止和正面引導,還回復煽動性言論,構成違反政治紀律錯誤,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瀋陽青年吳某用微信建了一個100餘人的微信群。群員馬某在群中每天都發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員收取數十元會費,每天向交錢的人發送淫穢視頻。


群主吳某因視而不理,涉嫌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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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利用微信群“搶紅包”賭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區的董某以網名“阿聯酋”的身份在手機微信客戶端裡建立了微信群,並組織40餘人以制定規則以發紅包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從中抽取紅利。


法院經審理後,判處主犯董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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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群主成了墊背的?答案就在於就在於群主的監管職責。


群主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群主如及時制止群員發佈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則不會因存在過錯而與發佈不當內容的群員承擔民事責任。否則,就有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治安處罰對群員發佈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內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監管職責,則有可能面臨共同的治安處罰。


刑事責任對群員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不行使監管職責,放任群員違法犯罪,在主觀上,有可能構成間接故意,

從而與涉罪群員構成共同犯罪。


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轉發出去,多一人看到多一份警惕,尤其記得給群主們看看!


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使用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本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包括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第五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臺公約,與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六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互聯網群組的性質類別、成員規模、活躍程度等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制定具體管理制度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依法規範群組信息傳播秩序。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使用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根據信用等級提供相應服務。


第八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自身服務規模和管理能力,合理設定群組成員人數和個人建立群數、參加群數上限。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設置和顯示唯一群組識別編碼,對成員達到一定規模的群組要設置群信息頁面,註明群組名稱、人數、類別等基本信息。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群組規模類別,分級審核群組建立者真實身份、信用等級等建群資質,完善建群、入群等審核驗證功能,並標註群組建立者、管理者及成員群內身份信息。


第九條 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為群組建立者、管理者進行群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權限。


第十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群組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互聯網群組,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暫停發佈、關閉群組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群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違法違約情節嚴重的群組及建立者、管理者和成員納入黑名單,限制群組服務功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應當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的監督,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舉報入口,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互聯網行業組織指導推動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制定行業公約,加強行業自律,履行社會責任。


第十三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規定留存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四條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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