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痔瘡手術後發生腦卒中遺留八級傷殘,法院怎麼判?

【摘要】原告因大便帶血至被告行手術治療,術後診斷為多發性腦梗死。原告認為原告目前身體的八級殘疾與被告醫療過錯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2019年9月16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能結合原告自身存在糖尿病、高血壓等基礎疾病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原告存在術後可能發生腦血管意外風險認識不足,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承擔20%的責任,賠償52861.81元。

【關鍵詞】醫療糾紛,糖尿病,高血壓,手術,腦梗死

醫療糾紛訴訟:痔瘡手術後發生腦卒中遺留八級傷殘,法院怎麼判?

醫療糾紛:依法行醫,依法維權


一.司法案例

原告於2018年10月8日因大便帶血至被告入院治療,查血糖為15.8mol/L,入院診斷1.肛乳頭肥大;2.環狀混合痔。2018年10月8日,被告在對原告骶麻下行肛乳頭切除術、混合痔外剝內扎術。

手術後原告感雙下肢無力,不能自相站立,原告吐詞不靈利,感上肢麻木,查瞳孔等大等圓,對光反射尚可,口眼無明顯歪斜,測血壓150/90mmHg,考慮到原告有腦梗的可能,建議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2018年10月10日,原告轉入x大學第二附屬醫院治療,入院診斷:1.多發性腦梗死;2.高級血壓2級;3.二型糖尿病。

2019年9月16日法院判決,被告某肛腸專科醫院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魏某某賠償人民幣52861.81元。

二.律師點評

導致原告目前身體狀況的疾病為腦梗,腦梗有保守治療和溶栓治療,溶栓治療的時間窗口為6個小時,腦梗的前驅症狀無特異性,可以做腦CT和磁共振排除,嘔吐、頭暈目眩不是腦梗的特異性;無法確認原告腦梗是否發生於10月8日20時至10月9日10時之間,根據病程記錄,原告腦梗出現在10月9日10時,在確認原告出現腦梗之後,因被告無治療條件,故轉診至二附院治療,是符合治療規範的。

被告對原告存在術後可能發生腦血管意外風險認識不足,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原告起病症狀不明顯,不具有特異性,給醫方及早診斷帶來一定難度,與原告“腦卒中後遺症”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過錯在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評定為輕微因素;魏某某腰因雙側小腦半球、右側橋腦急性腦梗塞遺留不完全運動性失語,評定為八級傷殘。被告的上述行為經某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確認。

原告魏某某因大便帶血至被告就診,原告與被告形成醫療服務關係,被告負有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義務。根據鑑定意見,結合本案具體案情,本院確定被告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關於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賠償基數,本院認定前述合計為214309.04元,被告應承擔20%即42861.81元。本院另酌定精神損害賠償金為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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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難點解讀

被告認為,被告對原告實施手術前及術中,原告狀況都是正常的,原告並沒有表現出手術不適應的相關症狀;原告發生腦梗時是被告院內醫護人員及時護理原告家屬才知曉,而不是原告家屬向被告提出的;出現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錯過了最佳治療時機,是原告自身造成的,被告在下午5時前後多次告知,但是原告家屬遲遲未採取及時措施,在被告與二附院的距離不是很遠的情況下,原告拖到晚上7時才就診;護理期間並不存在疏於護理,被告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但是,依據病歷記載,術後原告即出現嘔吐症狀,被告以麻醉反應為由未作處理。其後原告漸序出現發音不清、吐詞含糊、面部麻痺、口角歪斜、上肢麻木感、雙下肢無力、不能自行站立等表現,但由於被告醫務人員疏於巡護,一直未能發現處理。

2018年10月9日,原告家屬發現原告異常表現,一再尋找被告經管醫師,被告才考慮到原告腦血管意外事件的可能,建議轉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因入院時已錯過腦梗治療有效時間窗口,二附院只對原告行保守支持、康復治療。2018年10月23日,原告從二附院出院至具狀之日,仍存有肢體偏癱、發音不清、行走不能等身體功能障礙,生活自理能力大部喪失。

原告認為被告醫務人員在明知原告有異常高血糖不適宜急診手術的情況下,貿然實施手術,存在無手術指徵強行手術的過錯。其次被告在原告術後疏於觀察,對原告嘔吐、言語不清、肢體麻木無力等表現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置,使原告腦血管意外未能得到及時診斷和治療,導致原告錯失有效治療時間窗口,造成身體終身殘疾。

但原告起病症狀不明顯,不具有特異性,給醫方及早診斷帶來一定難度。醫方對原告肛乳頭肥大、環狀混合痔的診斷明確,無明顯手術禁忌症,手術方式選擇正確。綜上所述,醫方對原告術後可能發生腦梗的認識存在一定的不足,與原告腦卒中後遺症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過錯在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評定為輕微因素。

四.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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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結

原告年齡較高,既往有高血壓、糖尿病史,入院檢查血糖為15.8mol/L。原告為心腦血管疾病高危人群。在原告術後當日出現噁心、嘔吐、頭暈、目眩、次日上午講話吐字不清的臨床症狀時,醫方雖行對症處理,但未能結合原告自身存在高血壓、糖尿病等基礎疾病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原告存在術後可能發生腦血管意外風險認識不足,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存在過錯。

【參考資料】1.醫療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五十四條附案例解讀。2.醫療糾紛訴訟:延誤最佳手術時機,導致頭部外傷患者搶救無效死亡。3.醫療糾紛:臨床試驗不良反應與醫療過錯,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狀態。4.醫療糾紛:急性廣泛前壁心肌梗死,未及早開通相關動脈致患者死亡。

【作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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