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檢察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法律服務指引之公司經營指引

指引1

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在疫情期間無法召開,請公司注意採取網絡會議、電話會議等形式召開,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並請妥善留存會議錄音、錄像,做好會議記錄和決議,及時以傳籤方式進行簽署或交由參會股東、董事、監事補充簽字、蓋章,避免訴訟中無法舉證。如部分股東、董事、監事未能參加會議,請注意書面說明未能參會的原因和對會議召開形式有無異議。

指引2

受疫情影響,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如無法到公司上班,請注意不要怠於履行職責,可以通過互聯網、微信、電話等方式履職盡責。公司也可以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另行書面授權其他人員對外開展業務經營,董事會可依據公司章程臨時聘任其他人員代行其他管理人員職責,以儘量減少疫情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

指引3

因疫情影響,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可能主動或被動退出市場,此時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及時組成清算組,妥善處理公司債權債務。如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要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指引4

因受疫情影響,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無法按原定時間和地點召開,需要延期或取消,請股東大會召集人注意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進行公告並說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

指引5

如發行人、上市公司受疫情影響發生重大事件,請依法做好信息披露,並確保披露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以避免因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而承擔證券虛假陳述損害賠償責任。

指引6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時,如債務人企業是因疫情影響而暫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請債務人企業依法及時向受案法院提出異議。已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防疫物資企業,如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請及時向法院申請幫助協調復工復產。

指引7

如管理人在疫情期間無法現場接管破產企業財產,請先接管破產企業能夠以電子信息形式交接的財產和資料,其他財產和資料經人民法院同意後可延期接管,但請注意向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釋明,履行好財產、資料等保管義務及法律責任,並要求上述人員做好工作記錄並定期報告。

指引8

如受疫情影響,破產管理人無法組織債權人現場申報債權,請注意引導債權人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微信等非現場方式申報債權,破產企業債權人也請儘量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上述方式申報債權,避免因延遲申報債權影響自身權益。

指引9

疫情期間,原則上不得召開現場債權人會議。如債權人會議已經公告且即將召開,請管理人配合人民法院及時通知、引導債權人使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等網絡平臺召開債權人會議,並事先將債權人會議的程序、報告、相關決議事項及表決規則告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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