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該讓“說謊者”付出高昂代價

4月29日上午,浙江省樂清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樂清失聯男孩”母親陳某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案,並當庭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2018年11月30日下午放學後,11歲的黃某某沒有回到家,就像人間蒸發了一樣。此後,警方“調用一切資源”查找,眾多公益組織在冰冷河道內地毯式搜救,父親黃某懸賞50萬元尋子,直至12月4日夜間,人們才吃驚地發現,背後竟是孩子媽媽陳某自導自演的一場鬧劇。

就該讓“說謊者”付出高昂代價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深度應用,人們在便捷地瞭解新聞資訊的同時,也深受謠言危害。尤其是一些涉及小孩失蹤、女性被害、疫情暴發、公共場所有危險物品的謠言,更是讓當地居民深感不安,並有可能引發社會秩序嚴重混亂。因而,對於故意編造、散佈、傳播類似謠言的行為,理當依法懲治,讓其為高喊“狼來了”付出代價,讓人們免於謠言帶來的恐懼。

就該讓“說謊者”付出高昂代價


如前所述,在互聯網時代和“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的慣性下,一些小孩失蹤、女性被害等信息無疑比長了翅膀還快,迅速通過網站、微信、微博、短視頻平臺等廣為傳播,並引發人們尤其是事發地居民的嚴重不安全,導致看到相關信息的人對整體社會治理和治安水平產生合理懷疑,以至於有關部門需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修復社會秩序。

從這方面來講,人們在網絡上的一言一行都應有憑有據,尤其不該捕風捉影,故意信口雌黃,編造謠言。對此,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體到“樂清男孩失聯”事件上,行為人明知該男孩根本沒有失蹤,為測試其丈夫對其及其兒子是否關心、重視,蓄意策劃製造了兒子失蹤的虛假警情,且在明知警方及社會各界已經介入的情況下,依然隱瞞真相。致使公安出警600餘人次,出動了搜救艇、搜救犬,多家公益組織參與,全國多家媒體報道,相關報道在百度搜索榜第七名,新浪微博2.1億閱讀,熱搜榜第一。

值得注意的是,社會秩序主要指動態有序平衡的社會狀態。互聯網時代,通過網絡傳播虛假信息,或者導致網絡閱讀量高,關注度高的,自然也屬於擾亂社會秩序。相反,由於網絡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其危害程度比“傳統造謠”更大,甚至是行為人不可預料和掌控的。因為每個網絡賬號背後都是具體的自然人,網絡熱度背後是真實而具體的自然人對某事件的關注,並由此產生相應感受、認識和評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