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青岛中院判决驳回“奔驰”与“兰博基尼”相撞巨额索赔

「判例」青岛中院判决驳回“奔驰”与“兰博基尼”相撞巨额索赔

A6工作室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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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判决一起奔驰车撞兰博基尼车、车主向保险公司巨额索赔案件,依法驳回外籍自然人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情况

原告黎某诉称,2017年1月16日,其在青岛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奔驰车与停在天津某大酒店停车场内的兰博基尼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保险公司未理赔,故要求青岛某保险公司在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支付1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费用。

被告青岛某保险公司辩称,其对本案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涉案车辆价格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车辆维修的真实性及维修费支付的真实性均存疑,认为通过各项证据可以认定黎某与天津市某维修中心经营者张某恶意串通,其实施的索赔行为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判例」青岛中院判决驳回“奔驰”与“兰博基尼”相撞巨额索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

在本案诉讼前,天津某维修中心曾起诉黎某,经天津某法院释明,天津某维修中心拒不提供其维修兰博基尼车辆采用的进口部件相关证据,在天津某法院追加本案被告为第三人后,天津某维修中心撤回了起诉。该兰博基尼车辆在2015年的交通事故中已经推定全损,该次事故系天津某维修中心经营者张某驾驶车辆所致,且车辆是否已经维修完毕当事人未提交证据。在双方对车辆是否已经修复存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黎某不提供涉案车辆进行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车辆的实际损失及是否已经维修完毕,也不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实际支付相关维修费用,且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偶然性也不能确认。故,判决驳回原告黎某的诉讼请求。黎某不服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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