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時,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江水與山河


很多人在跳槽之後,回老單位開離職證明,老單位就是不給開,這種現象很常見。



那麼碰到這種事,還有什麼辦法呢?其實啊,這個時候,老單位的這種行為已經違法啦。只是我們很多人還不知道,沒有認識到這個問題。

一、單位為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是他們應當做的法定義務。

單位為離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定業務,在我國勞動法中,有這樣明確的規定單位不能以各種理由拒絕給離職員工問。好多離職員工,他不懂這個事,以為辦這張證明就是求公司幫忙,所以千方百計的討好公司的人事部門為其開一張離職證明。

二、員工是否辦理工作交接都必須給辦離職證明?

有一些單位的人事部說,你跑來開什麼離職證明啊,你工作都還沒交接完。很多人都被這個理由給拒絕的。其實給你離職證明是強制的法定義務,我國勞動法中沒有規定說員工必須交接完工作單位才給辦的,所以說這個理由是單方面的,不受法律支持的。


三、單位拒絕給離職員工辦理離職證明,屬於違法行為。

通常離職員工為了開張離職證明都是低三下四,討好人家。其實你可以理直氣壯的去單位索要這張離職證明。當然,在實際操作中也要講點方法,先禮後兵。

四、為什麼很多單位會拒絕給離職員工辦理離職證明呢?

很多離職員工都想不通這個問題,其實這其中有很多原因的,有的是單位的領導授意人事部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在報復這名離職員工,領導也沒說不給辦,就是拖一拖你,讓你心裡很難受。也有的是因為人事部太忙啦,懶得煩你這點事,反正以後不是同事了,管你幹什麼,我現在忙得很,不想給你辦。

五、如果單位不給離職員工開離職證明,由此引起離職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的,該單位是要賠償的。


六、他們實在不給你開,也不要再求他們。直接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吧,讓政府部門出面幫你打好這個電話。總不至於為了這一張證明上勞動仲裁委員會去仲裁吧,一般他們接到勞動監察大隊的電話,就會乖乖的給你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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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違法,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通常稱為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有權索賠。索賠的途徑有以下三種方式: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損失怎麼算,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1、公司具體賠多少,由勞動監察部門對事情進行調查確認之後根據你實際的薪資情況和工作年限計算出賠償金額。


2、你要提供當時遞交的書面辭職信,勞動合同,銀行流水,工資條等。如果可以,跟公司進行協商的時候進行錄音,也是一個保障自身權益的好方法!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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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完離職手續,公司開具離職證明是義務,否則因此造成員工無法找到工作應賠償經濟損失;

可多嘗試與公司溝通,說清楚利弊得失,如無效保留溝通的證據,必要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


一、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如下: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不開離職證明引起的勞動糾紛:

1、案情簡介:

楊某琴於2013年11月8日從格林豪泰酒店密雲長城環島店離職。

2014年3月份,楊某琴被北京夢露時尚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錄用,月薪8000元。因格林酒店未給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夢露公司不再錄用楊某琴,造成其工作機會丟失。楊某琴訴諸仲裁機關要求:

1)格林酒店為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

2)格林酒店賠償因未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工資損失(2014年3月25日至2015年3月18日)96000元;

3)格林酒店賠償因無離職證明無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損失15000元。

2、法院判決結果:

法院二審判決:

1)格林酒店為楊某琴出具離職證明(已執行);

2)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格林酒店賠償楊某琴因未及時出具離職證明造成的經濟損失二萬五千元;

3)駁回楊某琴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你該如何做?

1、與原公司多次溝通,留存證據:

1)動之以情:

合作一場,好聚好散,開離職證明不僅是方便我找工作,也是結束勞動關係的證明;

2)打消公司的顧慮:

瞭解公司的顧慮,看是否能做些什麼,比如擔心公司利用離職證明有什麼不利於公司的行為什麼的等等,可以表表決心,說明用它途。

3)協之以災:

現在找工作都需要提供離職證明,如果沒有我會很難辦。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司要開具離職證明,否則要承擔員工的經濟損失。

這是雙輸的局面,對於公司、個人來說都不希望看到。


2、新公司如何溝通:


1)坦誠說出實情,以得到諒解;

2)提供上現公司電話,以備新公司核查情況,消除顧慮;

簽名: 日期:

4)只要公司對你的能力很滿意,背景調查過關,不是諸如採購、銷售、財務等敏感崗位,不是管理崗位,基本是可以放寬入職條件的


3、工作黃,法院見:

如找到心儀工作,新公司非要離職證明,原公司又死磕著不開,對你造成了經濟損失,那就去投訴吧!

畢竟工作是大事,而你多次溝通仁至義盡,該怎樣就怎樣處理吧!

有時當你做出強硬的姿態時,問題就自然而然的解決了。

這個世道,很多時候是欺軟怕硬的,雖然不應去欺負他人,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很有必要的。


祝好運!


——段曉嵐寫於2018.07.23


生涯規劃師段曉嵐


這個問題挺搞笑。如果您沒有不配合工作交接的情況,那麼原單位的做法正說明他們的HR沒有法律常識。姑且不說公司有義務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這一層,公司沒有書面證明與員工已經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上依然存在勞動關係,員工還可以憑此控告公司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公司未發薪。

這類案件在仲裁庭上是發生過的,而法律上也有很多關於“不辭而別”員工的處理和裁決的案子,雖然情形不同,但均是因為用人單位未出具或送達離職證明(或稱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導致的。您可以瞭解一下。

關於您的情況,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所以說,公司這樣的做法,既幼稚又可笑。

當然,不排除也存在這種情況,您可能佔有公司的物品未歸還或交接工作做得不理想導致用人單位故意為難。如果是這樣,建議您還是儘快配合完成,以免因此耽誤您的下一份工作。


希望對您有幫助。


小喬初嫁


這種情況可以有幾點:

1、這家單位不正規,入離職流程不規範,人事行政部門沒有開離職證明一說。

2、有時候單位不願意開證明代表和員工有事情沒有協商好,不願意配合離職。

3、找工作有的新單位需要離職證明,有的不需要。不是硬性條件。

所以不需要了最好,需要的話實話實說,告知前單位不給開,但是你可以寫一個自己入離職時間的承諾書。

因為前單位不開證明的緣故,你拿不出來離職證明,但是你承諾自己入離職時間都是準確的,由此引發的後果自行承擔。一般新單位都會認可的。

希望幫到你。


默簡之


如果曾經與原用人單位建立正常的勞動合同。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是需要開具相關的證明的。

不管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也好。還是離職證明也好對員工本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這正與在你的履歷當中,證明你在這家企業曾經工作過?

所以單位不開離職證明是一件非常麻煩的事情。當然也屬於違法行為!我們可以正當理由要求所在的原單位開具一份離職證明。離職證明內容可以很簡單。不需要闡述很多的內容。他只需要證明你在該單位工作過。

所以我認為,先是當面表達一下你的想法。如果所在單位不願意開。那麼只好請相關的部門介入了!比如說勞動監察大隊,讓他們來幫你出面開具一份離職證明。

因為離職證明,還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那麼就是你要轉移你社保的時候需要用到。這樣的話,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呢?可能轉移社保很麻煩的。


社保小達人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按照描述的情況,只要在按照公司規定履行了工作交接手續,且交接人簽字確認交接正常的情況下,公司就應該按照規定為你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公司拒不履行義務,你可以進行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形式督促公司履行義務,如果效果不好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通過仲裁對你進行賠償。但這種仲裁請求需要相應的證據證明,因為你沒有拿到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而無法工作或喪失工作的機會,比如某公司為你發出的offer。

只要有證據就可以提高勝訴的把握,如果沒有此類證據就只能通過行政部門督促其履行義務,比如報警請公安局協助等等。






老付聊職場


離職證明有多麼重要:

離職證明還是非常重要的,這會影響到你的下一份工作,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很多大公司,尤其是外資企業就會擔心你是不是被開除了,如果招聘你會擔心今後有用工方面有法律糾紛。

離職證明在進入新的單位給你繳納社會保險的時候需要,你自己的人事檔案裡也需要存檔。不管你下一個工廠有沒有問你要,你自己都要向前一個公司的人事部拿到離職證明,切記。

首先不要擔心,這個問題肯定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的,但是這也是萬不得已的一步,費時費力。

任何公司都有義務給離職的員工開具離職證明,這是你的權利,如果公司不開離職證明這肯定是不符合規定的,所以你肯定是佔理的一方。但是現在公司不開這個證明,一開始還是不要鬧僵,先看看是不是自己在離職時有哪些做的不到位的地方,是不是符合正常的離職程序。

正常離職程序應該是怎樣的呢:

你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遞交人事部你的辭職報告,然後等待人事部通知你或者一個月時間到期,你就可以去辦理離職手續,人事部應當開具離職證明給你。那麼你有沒有做到呢,還是隻是口頭說了你要辭職,口頭說離職是不算數的。


另外你自己在提出離職然後交接工作的這一個月的時間內,是不是沒有做到認真交接好工作,或者抓住手頭的資源和客戶不放手,得罪了原來的單位。你自己仔細想想,如果說確實在這個工程中沒有處理好,那就先把交接的事情做好。或者說你在提出離職後,因為去了更好的地方,言行中有沒有表現的很得意,讓原單位的人不爽,人的感情都是很微妙的。

還是爭取溝通解決:

新的公司一般都要調查你原來的工作背景,而原公司不願出具離職證明,可能是想打一些法規的擦邊球,擔心出了離職證明有可能對公司不利,怕麻煩。所以,你還是跟公司的辦事人員談談,必要的時候花點小錢請人吃個飯好好說說,說明這個離職證明很重要,會影響你的社保,就算新公司過來調查工作背景也不會對原公司有任何影響。


如果說真要到仲裁的那一步,具體可以直接微信諮詢,仲裁一般一個月左右可以出結果。

參考一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離開原單位時,公司應為勞動者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有為依法離職的勞動者提供離職證明的義務。《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司如果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為已離職的員工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職場困惑,職有我懂你,關注我的人都漲工資了喲!


職有我懂你


離職證明必須開啊!



除非是私人性質,不正規的公司,連勞動合同都沒有簽訂過,純粹口頭協議,那麼根本就是非法用工,也就沒有離職證明一說啦。



正規公司用工要做到以下幾點。

第一,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崗位,薪酬等相關規定,以勞動法為前提條件。

第二,繳納社會保險,按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內也必須繳納,而不是說轉正後才繳納。繳納的社保基數,也需要注意,這裡不多說了,因為打擦邊球的企業太多。

第三,按勞動法給予員工休假,加班不能超時等等,離職也必須開具相應證明。


可知人也


一般情況下,離職時都會開離職證明,這個也是勞動法明確有的部分,如果單位不開離職證明,無非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不正規,沒有離職證明一說,老闆也不願意賣這個人情;

2.工作沒有交接清楚離職,與單位鬧了不愉快,勞動單位不肯配合;

3.礦工離職。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雖然可以走仲裁,但是我個人不建議你走勞動仲裁,除非新的單位強制要求(一般不可能出現),因為仲裁耗時耗力,單位耗的起,個人未必耗的起。如果單位確實不能開,那麼:

1.與新單位協商,可否用其他證明代替離職證明,把你的困難說一下(合規流程離職的情況下);

2.淘寶買一個吧;

3.如果應聘的崗位是大公司管理崗位,還有背景調查部分,這個時候需要你回去跟單位好好協商,該賠禮賠禮,該讓步讓步,背景調查也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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