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解除 定金能否返還?

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承攬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解除楊某與華容縣某集成灶之間的承攬合同,並駁回了楊某要求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2018年12月9日,楊某在華容縣某集成灶看中一款A型集成灶並簽訂櫥櫃定作協議,楊某支付定金3000元,未約定履行期限。2019年初,楊某來到華容縣某集成灶處,要求再次瞭解下A型集成灶性能,因該樣機已出售而不能及時提供樣機及產品說明書,且當時店內新上一款B型集成灶,楊某便要求換購該款,但雙方就價格無法達成一致。2019年4月,楊某新房裝修完畢,要求華容縣某集成灶去安裝櫥櫃,華容縣某集成灶認為必須與集成灶一起安裝,便未去安裝。後雙方發生矛盾,致使合同現已無法履行,楊某便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楊某作為定作人要求華容縣某集成灶作為承攬人完成櫥櫃定作工作,楊某給付報酬的合同關係,合同中雖涉及集成灶的買賣,但集成灶亦屬於整個櫥櫃定作的一部分,故本案法律關係屬於承攬合同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現楊某作為定作人,要求解除與華容縣某集成灶的承攬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關於楊某訴請要求華容縣某集成灶退回定金3000元的訴請,本案中,楊某與華容縣某集成灶之間簽訂的合同生效後,合同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本案合同內容標的包括定製櫥櫃、灶具及櫥櫃配件。合同就履行期限未進行約定,雙方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義務,但應給對方必要準備時間,楊某在2019年初在華容縣某集成灶處未見到A型集成灶樣機及產品說明書,不能認定華容縣某集成灶違約或預見其將違約;但楊某要求更換灶具及要求僅安裝櫥櫃後,雙方卻就變更合同一直無法協商一致,原合同繼續有效,雙方仍須繼續按原合同履行,現楊某要求解除合同,構成違約,且定金比例符合法律規定,故楊某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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