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马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马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

近日,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马某某1提起公诉,以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被告人马某提起公诉,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马某某2提起公诉。


经审查查明: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马某某1等3人经马某(已判刑)纠集,与马某某3、马某某4、侯某某、沙某某(均已判决)等20余人,在曹县及周边县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马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高利放贷,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殴打、拦截、恐吓等手段非法讨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利用自身形成的强势地位,介入他人日常偶发矛盾,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为索取财物,利用民间纠纷,借题发挥,殴打并劫持多人,向对方索取高额赎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犯罪;漠视司法机关权威,强行闯入派出所带走对方当事人,致使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为索取债务,强行进入他人家中殴打他人并毁坏财物,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马某某1伙同其他恶势力成员,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另,被告人马某某1伙同其他恶势力成员,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系其他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2伙同他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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