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所有財產歸老婆所有,債權人能否要回?

債主向債務人主張債權時,發現債務人已經協議離婚,並約定將所有財產分割給妻子,且全部財產已經交付,此時債權人能否要求其妻子返還債務人欠下的債務?

離婚協議約定所有財產歸老婆所有,債權人能否要回?

【案情簡介】

張某與李某系夫妻,二人於2017年3月協議離婚,約定全部房產歸李某所有,債權債務歸張某所有。

在離婚之前,張某與錢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張某借給錢某440萬元,於2016年12月歸還。直至2017年末,張某仍未歸還。錢某遂起訴要求張某、李某共同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法院僅判決張某歸還440萬元借款及利息。張某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在上述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錢某得知張某與李某已離婚和二人之間的離婚協議約定。後又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張某與李某關於將房產全部歸李某所有的約定(撤銷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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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在錢某與張某、李某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支持錢某的訴訟請求,撤銷張某與李某離婚協議中的減少其責任財產的有關約定。

【法律分析】

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在本案中,張某、李某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李某所有的行為,屬於“無償轉移財產”,該行為侵犯了債權人錢某的合法權益,對此,債權人依法享有“債權人撤銷權”,以保護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責任財產,防止債務人因不當處分行為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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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最後提示大家,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導致其責任財產減少的,債權人依法對該不當行為享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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