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上的“饮酒免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所谓“饮酒免责书”,即大家聚会的时候,事先签订一个免责协议,主要内容是无论其中的那个人因为饮酒后出了事故,属于其自愿行为,与他人无关,他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你认为这样的协议有效吗?签了这份协议就真的可以大胆放心的喝酒了吗?就可以大胆的“劝酒”了吗?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具备相应应为能力,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是有效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自愿签了该协议的人,应该是自愿接受这个结果的,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属无效条款。

从“聚会免责协议中”的内容来看,该条款明显免除了自己的法律责任,即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群众性组织活动中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的强制性规定,只要是群众性组织活动,组织者都必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酒桌上的“生死状”即使表达的是大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该条款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损害,而他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绝对不能免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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