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司为吸引员工加入或留下,会给出包吃包住的优待条件。直到发工资时劳动者才发现包吃包住算入了工资中,实际发放的工资甚至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劳动者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资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包吃包住应当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之内。因此,即使是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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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包含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不纳入最低工资的主要有三个部份:
1、对劳动者包吃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工资之内。劳动者在试用、见习、熟练或学徒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3、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分别支付相当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150%、200%、300%的加班工资。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或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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