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清平樂》曹丹姝初婚協議離婚看古代婚姻“和離”與“再嫁”

最近大火的國劇《清平樂》,的確是良心之作。後知後覺的墨醬也開始追劇了,而皇后曹丹姝的第一段婚姻也成功引起了我的注意。

曹丹姝的婚事是祖父在世時與世交李家定下的娃娃親,未婚夫李植自然也是名門望族,但是李植一心修仙問道,對婚姻毫無興趣。而曹丹姝內心傾慕的是趙禎,總之兩人都不願意結這個婚。

但是為了完成祖父的諾言,為了不讓曹家失信,曹丹姝去完婚,而李植被父母逼著結了婚。新婚當天丹姝主動提出讓李植寫下了和離書,雙方簽字畫押,結束了夫妻關係。

反正,就……敬丹姝是條漢子。


從《清平樂》曹丹姝初婚協議離婚看古代婚姻“和離”與“再嫁”

​ 言歸正傳,李植寫下和離書,然後雙方就此解除婚姻關係,這在兩宋以及之前都是可行的。

所謂“和離”,就是夫妻間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實際上在先秦、漢代就存在“和離”現象。

《漢書》中記載朱買臣的故事就是如此:

朱買臣字翁子,吳人也。家貧,好讀書,不治產業,常刈薪樵,賣以給食,擔束薪,行且誦書。其妻亦負戴相隨,數止買臣毋歌嘔道中。買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買臣笑曰:“我年五十當富貴,今已四十餘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貴報女功。”妻恚怒曰:“如公等,終餓死溝中耳,何能富貴!”買臣不能留,即聽去。

這個故事曾經被解讀為女方嫌貧愛富由此婚姻破裂。但事實上朱買臣妻子願意與之一起賣柴謀生,並非嫌棄他貧窮。問題的關鍵在於朱買臣經常在賣柴路上大聲讀書、歌唱,妻子感覺很尷尬,經常阻止朱買臣卻沒有什麼結果。比起貧困,雙方無法溝通、理解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最終原因。

“買臣不能留,即聽去。”總之,漢代已經存在由於感情不和而和平離婚的事實。

漢初《二年律令》規定:“若為人妻而棄、寡者,皆勿收”

這裡的“收”,指的是古代法律上的“收弩制”,即將罪犯一定範圍內的親人一起定罪,收為罪奴。但是漢代法律卻說,被拋棄的妻子或是死了丈夫的寡婦,不在獲罪範圍內。

可見,漢代法律中雖沒有直接規範離婚事宜,但卻默認離婚是合法的。

直到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才首次出現官方對“和離”朦朧地規範。水災導致許多百姓賣兒鬻女,孝文帝於是下詔:“今自太和六年已來,買定、冀、幽、相四州饑民良口者,盡還所親。雖聘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樂者,亦離之。”

在特殊情境下,這條詔令雖然是維護受災百姓家庭的團聚,但從中可以看出有關准許離婚的原則:“遇之非理,情不樂者”,“理”與“情”都不合的話,可以離婚。


從《清平樂》曹丹姝初婚協議離婚看古代婚姻“和離”與“再嫁”


作為一條法規,“和離”首次出現在唐律中。《唐律疏議》曰:“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即,“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兩得,兩願離者,不坐。”

“坐”在古代法律中是“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說夫妻不和而離婚不算犯法。

20世紀初,敦煌出土有一類文書,題為“放妻書”“夫妻相別書”等,比如: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必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說的是:前世三生的緣,今生才配為夫妻,如若我們的結合是個錯誤,二個人很難同心戮力,不如請來親友做見證,從此痛快地分手。希望你以後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我們之間的怨恨就此釋懷,不再彼此憎恨。從此我們各走兩邊,各自歡喜生活。

(很熟悉的味道,沒錯,某明星分手文案正是參考了這段“放妻書”。)

夫妻因感情不合離婚,於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願。

自然,能夠提出離婚的也不只是男方,女方同樣可以提出離婚。在唐代,女方再嫁不算失節。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普通婦女也有再嫁的。離婚改嫁或夫死再嫁都是很普通的事情,未受貞節觀念的束縛。


從《清平樂》曹丹姝初婚協議離婚看古代婚姻“和離”與“再嫁”

宋代法律基本上是延續唐代的,所謂“若夫妻關係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夫妻關係破裂,可以提出離婚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既然可以離婚,自然也可以再嫁。

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曾根據南宋《夷堅志》所記的女子改嫁事例統計,其中所載宋代婦女改嫁,達61例之多,其中包括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

在宋代,不但女性改嫁很常見,而且,社會中的輿論也不以再嫁為恥,對再嫁婦女沒有歧視。

宋人筆記《孫氏記》中的年輕女子孫氏,初嫁是位輕狂少年,再嫁得老秀才,三嫁官員周默,三嫁的經歷並沒有影響她受封為命婦。一個女子的品質並不會因為再嫁而打折扣。

宋朝至少有三位皇后為再嫁女性,嫁過人並不妨礙她們改嫁入皇室,如宋真宗皇后劉氏、宋仁宗皇后曹氏、宋徽宗皇后韋氏等。

劉皇后劉娥,先嫁給四川人龔美,隨丈夫入京討生活,龔美貧窮,養不起老婆,便讓劉氏改嫁了。機緣巧合,劉氏改嫁襄王趙元侃,趙元侃是後來的宋真宗。

宋仁宗皇后曹氏的第一任丈夫李植,“自少年好道,不樂婚宦。”李曹的確有婚約,與電視劇被強迫結婚不同,據說新婚之夜李植直接逃婚了,曹氏只好回了孃家,不久被選入皇室。

我們該記得陸游前妻唐琬後來改嫁的趙士程,同樣出身宗室。可見,即便是皇室貴族,也不會以娶再嫁女性為恥,普通士大夫之家與平民家庭對此更無偏見。

當時女方提出離婚的原因也有很多了:丈夫沒出息,離;丈夫不顧家,離;丈夫拈花惹草,離;丈夫長得醜,離……

當然,婚姻說到底是兩個家庭的事,女方提出離婚多半要兩家都同意,在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阻力。

而女子再嫁之後,也未必一定要與前夫形同陌路,唐代“和離書”中的“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絕不是為了增加文采或是假裝大度,劉娥改嫁真宗後,前夫龔美被認作劉後之兄,改姓劉。

總的來說,宋代女人並非要從一而終,離婚並不恥辱。夫妻離婚並不會解除母子、母女關係,宋代離婚婦女與子女關係仍然存在。由此兒子依然要為離婚的母盡孝、服喪,離婚母親也可因兒子獲得恩蔭和封贈。

從《清平樂》曹丹姝初婚協議離婚看古代婚姻“和離”與“再嫁”

“和離”制度把婚姻從家庭、宗族義務上升到了雙方情感的契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禮法傳統。而“改嫁”的女子的的確確還擁有一定的社會地位與權利。

宋代作為程朱理學確立並逐漸發展的時期,可以說是一個過度緩衝的階段,婦女再嫁問題未有約束。也可以說是唐代開放遺風並不會驟然改變。

程朱理學雖成於宋,但並未得到社會上的廣泛認可。到明清時程朱理學才逐漸盛行,甚至毫不誇張地說成為一種“意識形態”,女子的地位自然是每況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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